都可以開具,壹般由出納開具。
現金支票是專門用於支取現金的壹種支票。現金管理,本屬於出納員的職責,與現金相關的收支,必須有出納員經手。所以,壹般情況下,現金支票應該由出納員開具。
但現金支票必須經過會計審核把關,才能生效。根據有關制度,支票正面必須蓋上單位開戶時的預留銀行印鑒,缺壹不可辦理,背面還要蓋上單位的財務章或公章。
按照會計上印鑒分管的規定,財務章由會計負責保管。這也意味著出納開具現金支票,要經過主管會計的把關。
擴展資料:
(1)現金支票收款人可寫為本單位名稱,此時現金支票背面“被背書人”欄內加蓋本單位的財務專用章和法人章,之後收款人可憑現金支票直接到開戶銀行提取現金。(由於有的銀行各營業點聯網,所以也可到聯網營業點取款,具體要看聯網覆蓋範圍而定)。
(2)現金支票收款人可寫為收款人個人姓名,此時現金支票背面不蓋任何章,收款人在現金支票背面填上身份證號碼和發證機關名稱,憑身份證和現金支票簽字領款。
支票的填寫:
1、出票日期(大寫):數字必須大寫,大寫數字寫法:零、壹、貳、三、肆、伍、陸、柒、捌、玖、拾。舉例:2005年8月5日:貳零零伍年捌月零伍日
在填寫月、日時,月為壹、貳和壹拾的,日為壹至玖和壹拾、貳拾和三拾的,應在其前加“零”;日為拾壹至拾玖的,應在其前面加“壹”。如2月12日,應寫成零貳月壹拾貳日:10月20日,應寫成零壹拾月零貳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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