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是購貨方還是銷貨方,送貨單都不可以直接作為會計原始憑證單獨入賬。會計原始憑證又稱單據,是在經濟業務發生或完成時取得或填制的,用以記錄或證明經濟業務的發生或完成情況的文字憑據。
它不僅能用來記錄經濟業務發生或完成情況,還可以明確經濟責任,是進行會計核算工作的原始資料和重要依據。是會計資料中最具有法律效力的壹種文件。工作令號、購銷合同、購料申請單等不能證明經濟業務發生或完成情況的各種單證不能作為會計原始憑證並據以記賬。
擴展資料由於各種經濟業務的內容和經營管理的要求不同,原始憑證的名稱、格式和內容是多種多樣的。原始憑證填制的依據和填制的人員有三種:以實際發生或完成的經濟業務為依據,由經辦業務人員直接填制,如“入庫單”、“出庫單”等;
以賬簿記錄為依據、由會計人員加工整理計算填制,如各種記賬編制憑證;以若幹張反映同類經濟業務的原始憑證為依據,定期匯總填制匯總原始憑證,填制人員可能是業務經辦人也可能是會計人員。
但無論哪種原始憑證,作為記錄和證明經濟業務的發生或完成情況、明確經辦單位和人員的經濟責任的原始證據,基本含有的內容是壹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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