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商標查詢大全網 - 會計培訓 - 為什麽《商品流通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商品購進應按銷售價格核算?

為什麽《商品流通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商品購進應按銷售價格核算?

對於企業(如百貨商場、超市等。)從事商品零售業務,由於商品的種類、品種、規格多,要求按商品零售價格定價,很難使用其他成本計算結轉方法,所以普遍采用售價核算的方法。

售價金額核算方法:

銷售價格與金額會計法是指按照銷售價格對商品的采購、加工、回收和銷售進行核算,將銷售價格與采購價格的差額通過“商品進銷差價”科目進行核算,從而在期末計算商品進銷差價和當期銷售差價,並據此調整當期銷售成本的壹種方法。

計算公式如下:期初庫存商品差價率=(期初庫存商品差價+本期進貨差價)/(期初庫存商品價格+本期進貨價格)×100%。

本期銷售的商品應分攤的商品購銷差價=本期商品銷售收入×商品購銷差價率。

本期商品銷售成本=本期商品銷售收入-本期商品銷售差價;期末剩余商品成本=期初庫存商品采購成本+本期購入商品采購成本-本期銷售商品成本。

企業商品購銷不同期間的價差相對均衡,因此也可以用上期的價差來計算和分攤本期的價差。年度終了,應核實和調整商品的購銷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