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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公司的投資範圍

法律分析:1。管理型企業的經營範圍可以批準為:投資管理、咨詢、設立非證券業務的投資型企業和管理型企業。不得從事證券投資或者擔保,不得公開募集資金。

2.非管理型基金企業的經營範圍除上述範圍外,還可以批準:投資非證券業務是對其他投資企業或者個人的投資。不得從事證券投資和擔保。不得以公開方式募集資金。

3.管理型企業和投資型企業均可申請從事上述經營範圍以外的其他經營項目,但不得從事證券投資或擔保。不得以公開方式募集資金。投資型企業不得成為上市公司股東,但非上市企業上市後,投資型企業所持股份未轉讓部分及其配股部分除外。

法律依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私募投資基金(以下簡稱私募投資基金),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非公開方式向投資者募集資金設立的投資基金。

私募基金財產的投資包括買賣股票、股權、債券、期貨、期權、基金份額以及投資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標的。

本辦法適用於以私募基金和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夥人管理的資產進行投資活動為目的而設立的公司或者合夥企業的登記備案、基金募集和投資運作。

本辦法適用於從事私募基金業務的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及其子公司。其他法律法規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對上述機構從事私募基金業務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