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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會計憑證的保管,準則作了如下具體規定:
壹是會計憑證要及時傳遞,不能有積壓,保證會計核算的及時和正常。
二、會計憑證登記後,應按分類編號順序保管。特別是會計憑證應按照規定要求與所附原始憑證壹起裝訂保管,不得丟失。
第三,原始憑證不得外借。其他單位確需借閱的,可以提供復印件,但要經過嚴格的審批和借閱登記手續。
四是原始憑證遺失的,應當按照規定要求取得相應的證明,並辦理審批手續。
需要說明的是,會計憑證填制規範的相關規定,除另有規定外,主要適用於手工記賬。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會計憑證填制的有關要求還應符合財政部關於會計電算化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