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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禁信用社做賬。

三十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嚴禁:

1.嚴禁開辦或參與經營典當行、小額貸款公司、擔保公司等融資機構,擔任基金經紀人,參與或變相參與非法集資。

二、嚴禁個人經商辦企業或在企業兼職或臨時工作。

三、嚴禁違規為關聯方獲取銀行授信或協助他人。

四、嚴禁信貸人員在調查和審查過程中弄虛作假,拖欠或協助客戶提供偽造、虛假的信貸信息。

五、嚴禁以個人或單位名義提供擔保、承諾或保函。

六、嚴禁辦理無真實貿易背景的商業匯票和貼現業務。

七、嚴禁單獨或夥同他人挪用或竊取銀行或客戶資金。

八、嚴禁出租出借個人賬戶,違規與客戶發生資金往來。

九、嚴禁不按規定核對客戶身份,違背客戶意願辦理業務。

十、嚴禁冒名頂替或更換客戶簽名,非法代理客戶辦理業務,以個人名義保管身份證、存單、印章、u盾等重要物品。

十壹、嚴禁違反代客理財規則,誘導、誤導和越權銷售理財產品。

十二、嚴禁違規辦理信用卡業務,利用信用卡套現。

十三、嚴禁違反規定查詢個人信用或企業信用。

十四、嚴禁違規為個人或單位開立銀行賬戶或開設電子銀行,違規辦理查詢、凍結、解凍、扣劃等業務。

15.嚴禁復制、盜用、超權限持有櫃員卡、授權卡、密碼,* * *使用業務系統用戶。

16.嚴禁違規管理庫存現金,現金業務不在視頻監控下辦理。

十七、嚴禁使用銀行印章、秘密印章、私自刻制、挪用銀行或客戶印章、私自留存銀行廢止印章。

十八、嚴禁非法管理有價單證和重要空白憑證,私自留存無效有價單證或重要空白憑證。

十九、嚴禁將會計結算、信貸審批、成本管理等環節分割開來,規避授權控制。

二十、嚴禁偽造、篡改或擅自銷毀紙質或電子信息檔案。

二十壹、嚴禁指使、授意或強令他人違反規定辦理業務。

二十二、嚴禁違章危及銀行計算機系統安全。

二十三、嚴禁違規操作和行為失範,損害銀行業形象和消費者合法權益。

二十四、嚴禁散布負面信息或行賄等不正當競爭手段。

二十五、嚴禁在存貸款和結算業務中引發案件(風險)。

二十六、嚴禁弄虛作假向上級和監管機構提供虛假信息或隱瞞案件(風險)信息。

二十七、嚴禁利用職務之便,違規向中介機構或合作機構收取傭金謀取個人利益。

二十八、嚴禁利用職務之便倒賣或泄露銀行或客戶信息。

二十九、嚴禁將銀行信貸資金帶入資本市場或從事高息放貸。

三十、嚴禁參與色情、淫穢、恐怖、毒品、賭博等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