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責任內容的不同,註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可以分為三種: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三類責任可以同時追究,也可以分別追究。
(壹)註冊會計師過錯責任原則
1.無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沒有過錯造成他人損害的,與損害原因有關的人也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這壹原則的實施,主要不是基於責任人的過錯,而是基於損害的客觀存在、行為人的活動以及行為人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險性質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系,特別加重其責任。無過錯責任原則的特點是,無論當事人是否有過錯,只要其他侵權條件成立,就必須承擔民事責任。
2.過錯責任原則。過錯責任原則是指行為人只在有過錯的情況下承擔民事責任,沒有過錯不承擔民事責任。在過錯責任原則下,無過錯即無責任。即使存在事實上的侵權,只要當事人沒有過錯,也不必承擔民事責任。過錯責任原則有兩種形式,壹種是壹般過錯責任原則,另壹種是過錯推定原則。
兩者的主要區別在於舉證責任的不同:在壹般過錯原則下,舉證責任在原告,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在過錯推定原則下,舉證責任倒置於被告,被告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依法推定其有過錯。
(二)過錯推定原則適用於註冊會計師民事責任的原因。
1.有利於維護註冊會計師的生存空間。從《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和現代侵權法的發展趨勢來看,無過錯責任僅在環境汙染、高危作業、產品責任等少數領域,通常以交強險為支撐,即通過保險制度將責任分散給公眾。註冊會計師責任保險和執業風險基金雖然在我國已經出現,但發展時間短,制度不完善。如果貿然對註冊會計師適用無過錯責任,必然導致行業成為“高危行業”,大量行業人才紛紛出逃,導致行業萎縮。而少數留下來的註冊會計師出於降低競爭和審計風險的考慮,自然會大幅提高審計費用,變相增加上市公司乃至整個社會的成本負擔,所以無過錯責任不可取。
2.對審計系統表現出真正的尊重。認為審計實際上提供了壹種“保障”或“保險”的觀點,實際上是對審計本質的壹種認識不足。註冊會計師的責任是根據審計準則對財務報表進行審計。總的來說,註冊會計師在執業活動中保持了應有的職業謹慎,實施了必要的審計程序,能夠發現審計報表中的虛假陳述,但只能合理地保證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的合法性和公允性。如果上市公司管理層隱瞞過錯,企業環境不確定,註冊會計師的審計仍不足以提供絕對保證,註冊會計師承擔無過錯責任是不公平的。
3.尊重和維護投資者的利益。盡管註冊會計師對於委托人來說處於弱勢信息地位,但相對於證券市場的廣大投資者而言,其作為財務信息的直接審計者,仍然處於主導或支配地位。如果采用壹般過錯的歸責原則,需要證明註冊會計師有過錯,采用過錯推定原則讓註冊會計師承擔舉證責任更為合理,這也是國際通行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