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了規範個人獨資企業行為,保護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制定本章程,作為本企業的經營準則。
第二條企業名稱:會寧縣華銀汽車修理廠
第三條企業地址:會寧縣開發區亞歐橋汽車站院內
第四條企業負責人:常州市。
第五條企業經營範圍:汽車零配件銷售、汽車二級維護及保養。
第六條:本企業為個人獨資企業,由自然人投資,財產歸投資者所有,投資者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第七條:本企業在登記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壹切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依法履行納稅義務。
第二章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第八條本企業投資者為自然人,申報出資額65438+萬元,其中現金65438+萬元。
第三章財務、會計和勞動工資制度
第九條本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財務會計制度,依法設置會計賬簿,進行會計核算。
第十條本企業會計年度采用公歷制,自當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為壹個會計年度。
第十壹條本企業招用員工,應當依法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保障員工的勞動安全,按時足額支付員工工資,按照國家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四章企業的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條本企業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本企業成立日期65438+2006年10月8日。
第十三條企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解散:
(壹)投資者決定解散;
(二)投資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決定放棄繼承的;
(三)營業執照被依法吊銷;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企業解散,由投資者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投資者自行清算的,應當在清算前15日內書面通知債權人。無法通知的,應當予以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投資者申報債權。
第十五條企業解散後,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負有清償責任,但債權人未在五年內向債務人提出清償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第十六條企業解散時,財產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壹)拖欠職工的工資和社會保險費;
(2)欠稅;
(三)其他債務。
第十七條清算期間,企業不得開展與清算目的無關的經營活動。依照前條規定清償債務前,投資者不得轉移或者隱匿財產。
第十八條企業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投資者應當以其他個人財產清償債務。
第十九條企業清算結束後,投資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並在十五日內向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章程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二十壹條本章程正本壹式兩份,登記機關壹份,企業壹份。
投資人簽字(蓋章):
2006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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