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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和非政府非營利組織報表的區別

為進壹步完善非營利組織法律法規體系,適應非營利組織快速發展的需要,財政部發布了《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自2005年6月5438+10月1日起,新發布的《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以下簡稱“新制度”)在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等非營利組織中實施。

這壹制度的頒布,解決了長期以來民間非營利組織沒有適用的會計制度的問題,新制度有利於規範民間非營利組織的會計行為。與非營利組織以前適用的事業單位會計制度相比,筆者認為有幾個明顯的變化。

闡明會計原則。

《原制度》(事業單位會計準則第十六條)中規定:會計核算壹般采用收付實現制,但營業收入和支出核算可采用權責發生制。“如果非營利組織采用收付實現制會計,雖然具有簡便、直觀反映預算執行情況、人工成本低等優點,但不利於真實、完整地反映其財務狀況、經營活動和現金流量,難以為會計信息使用者提供足夠的對其決策有用的信息。因此,新制度第七條規定“會計核算應當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新制度明確采用權責發生制進行會計核算,這將大大增加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信息的有用性,有助於減輕受托責任。比如在權責發生制下,通過設置遞延、計提、配比、攤銷等會計科目;提取固定資產折舊和無形資產攤銷,提取資產減值準備;對於已發生減值的短期投資、應收賬款、存貨、長期投資等重大資產項目,計提資產減值準備,確認減值損失,計入當期費用;設置“待攤費用”和“預提費用”賬戶,攤銷期間費用;對資產、負債、凈資產、收入和費用產生重大影響,進而影響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做出合理判斷的重要會計事項,按照規定的會計方法和程序進行處理,並在財務會計報告中充分披露,能夠正確確認各會計期間的收入、成本和費用,遵循謹慎性和重要性的要求,滿足會計信息使用者的信息需求。有助於民間非營利組織加強資產負債管理和成本管理,提高經營績效,有效彌補收付實現制會計的不足。

會計計量基礎中引入了公允價值。

新制度在堅持以歷史成本為計量基礎的同時,對壹些特殊交易引入了公允價值等其他計量基礎,如接受捐贈無形資產、接受捐贈短期投資、長期股權投資、通過非貨幣性交易置換長期股權投資業務捐贈、政府補助等。這主要是由於民間非營利組織的業務特點。他們的很多資產都是沒有實際成本獲得的,比如捐贈的資產,政府補貼的資產,都是無償獲得的。如果嚴格遵循實際成本原則,就很難對其進行確認和計量,從而難以達到真實、完整反映的目的。

五個會計要素對“支出”或“費用”的確認存在差異。

事業單位會計制度按照資產、負債、凈資產、收入、支出五個會計要素進行會計分類,設計會計報表結構。新制度以資產、負債、凈資產、收入和費用五個會計要素為基礎,設計會計報表的結構。因為民間非營利組織的資源提供者既不享有組織的所有權,也不從中獲得回報,所以民間非營利組織不存在核算“所有者權益”和“利潤”的問題。同樣,在權責發生制會計下,不存在收付實現制會計下的“支出”問題。因此,新制度既沒有企業會計中的所有者權益和利潤核算要素,也沒有事業單位會計中的“支出”核算要素。

非營利組織在業務活動中發生的各種費用或損失,在事業單位會計制度中稱為“支出”,在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中稱為“費用”。事業單位支出包括業務支出、經營支出、對所屬單位的補助、上繳支出和基本建設支出。民間非營利組織的費用大部分是消耗性費用,除業務活動成本外,相當壹部分費用是無法補償的。按其功能可分為經營活動成本、管理成本、籌資成本和其他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