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11未擔保余值,是指租賃資產余值中扣除就出租人而言的擔保余值以後的資產余值。壹、本科目核算企業(租賃)采用融資租賃方式租出資產的未擔保余值。二、本科目可按承租人、租賃資產類別和項目進行明細核算。
未擔保余值減值
未擔保余值的可收回金額低於其賬面價值時
借:資產減值損失
貸:未擔保余值減值準備
租賃投資凈額等於(最低收款額及未擔保余值之和未實現融資收益的差額)即最低租賃收款額的現值+未擔保余值的現值
當未擔保余值的減值金額大於租賃投資凈額減少額時
借:未實現融資收益
貸:資產減值損失
例:2008 年12 月1 日,甲租賃公司與乙公司簽訂壹項租賃合同,合同主要條款如下:①租賃標的物為設備;②起租日為2009 年1 日1 日;
③租賃期為2009 年1 月1 日至2012 年12 月31 日;
④租金支付方式為每年年末支付租金100 萬元;
⑤租賃期滿時,設備的估計余值為40 萬元,乙公司擔保余值為20 萬元,未擔保余值為20 萬元。該設備賬面價值和公允價值均為350 萬元,預計可使用年限為5 年。
2010 年年末對未擔保余值進行復核,有證據表明已經減少了10 萬元。依據CAS21 的規定,甲公司應進行如下賬務處理:
參考資料
網易.網易[引用時間2018-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