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收賬款的確認是直接向被審計單位的債務人發函核實被審計單位的應收賬款記錄是否正確的壹種審計方法。函證的目的是確認應收賬款余額的真實性和正確性,證明債務的存在和記錄的可靠性,防止或發現被審計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在銷售業務中的錯誤、舞弊和瀆職行為。
信函的範圍和對象。除非有充分的證據表明應收賬款對被審計單位的財務報表不重要,或者確認書很可能無效,註冊會計師應當對應收賬款進行確認。註冊會計師對應收賬款不予確認的,應當在工作底稿中說明原因。如果認為確認函很可能無效,註冊會計師應當實施替代性審計程序,以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