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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納可以在發票上簽代理人嗎?

法律分析:對,會計最根本的是真實反映實際經濟業務。如果會計和出納是原始憑證對應業務內容的管理人,沒有理由不讓他們簽字。比如安排這兩個崗位的人員出差,填寫差旅費報銷單的時候,啟動員和經辦人是會計或者出納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十五條依法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在領取稅務登記證後,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領購發票。

第十六條申請發票領購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申請購票,提供經辦人身份證明、稅務登記證或者其他相關證明,以及財務印章或者發票專用章的印模,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開具發票領購簿。

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發票領購簿核定的種類、數量和購票方式向主管稅務機關領購發票。

第十七條需要臨時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可以直接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

第十八條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外臨時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憑當地稅務機關的證明,向營業地稅務機關申請領購營業地發票。

臨時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跨市、縣從事經營活動領購發票的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