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市最低工資標準由每小時不低於12.64元、每月不低於2200元調整為每小時不低於13.33元、每月不低於2320元。下列項目不屬於最低工資標準,用人單位應按規定另行支付:
(1)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和條件下的勞動者津貼;
(二)勞動者應得的加班加點工資;
(三)勞動者個人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四)根據國家和本市規定不計入最低工資標準的其他收入。
2.綜合考慮本市降低社會保險費率、調整社保繳費基數等因素,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確定為25.3元/小時,法定節假日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確定為59元/小時。上述標準包括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本人應繳納的養老、醫療和失業保險費;
3、實行計件工資的企業,通過平等協商合理確定勞動定額和計件單價,保證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正常勞動,應得工資不低於我市最低工資標準;
4、生產經營正常、經濟持續增長的企業,原則上應高於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提供的勞動工資;因生產經營困難,確需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全體職工或者部分職工工資的,應當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或者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5.勞動合同中用人單位未完成勞動定額或者承包任務,可以低於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條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
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的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派遣期限、崗位等內容。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兩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不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按月支付勞動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