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售後租回交易被認定為融資租賃,賣主(即承租人)應將售價與資產賬面價值的差額予以遞延,並按該項租賃資產的折舊進度進行分攤,作為折舊費用的調整。按折舊進度進行分攤是指在對該項租賃資產計提折舊時,按與該項資產計提折舊所采用的折舊率相同的比例對未實現售後租回損益進行分攤。
(二)售後租回形成經營租賃
售後租回交易認定為經營租賃的,應當分別情況處理:如有確鑿證據表明售後租回交易是按照公允價值達成的,售價與資產賬面價值的差額應當計入當期損益。如果售後租回交易不是按照公允價值達成的,有關損益應於當期確認;但若該損失將由低於市價的未來租賃付款額補償,應將其遞延,並按與確認租金費用相壹致的方法分攤於預計的資產使用期限內;售價高於公允價值的,其高出公允價值的部分應予遞延,並在預計的使用期限內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