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三十八條“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因此,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實施後,無證上崗屬於違法行為,不能視為合法的會計工作經歷。(2)根據財政部2000年6月65438+10月21日《關於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報名條件中教育和會計工作年限的通知》(財稅[2000]16號),對會計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報考人員獲得所需教育前後的會計工作年限之和。因此,有效會計工作年限可以累計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