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法什麽時候規定什麽時候確認收入?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
(壹)以直接付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以收到銷售款或取得主張銷售款的證據的當天為準;
(二)采用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托收方式銷售的貨物,為貨物發出並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
(三)賒銷或者分期付款的,以書面合同約定的付款日期為準;沒有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付款日期的,為貨物交付日期;
(4)采用預付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的,為發出貨物的當天,但生產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生產銷售完畢,為收到預付款或書面合同約定的付款日期的當天;
(五)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或收到全部或部分貨款的當天。未收到寄售單和貨款的,為寄售貨物發出180天。
確認收入的條件
收入的確認至少應滿足以下條件:壹是與收入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二是經濟利益流入企業的結果會導致企業資產增加或負債減少;第三,經濟利益的流入能夠可靠地計量。
收入的確認需要會計師的專業判斷。在每壹筆與收入有關的交易或事項發生時,都要識別相應的收入項目是否應在會計上正式入賬,何時入賬並計入報表,以及入賬或計入報表的項目是否符合四項基本標準(可定義、可計量、相關和可靠)。此外,還要考慮收入與其相關的成本、費用是否匹配,收益是否大於成本,報告中應記錄和計入的收入項目是否符合重要性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