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調節
第十七條會計人員參加繼續教育采取學分制管理,參加繼續教育每年獲得不少於24個學分。
會計人員參加繼續教育所獲得的學分在全國範圍內有效。
第十八條會計人員參加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形式的繼續教育,繼續教育學分的測算標準如下:
(壹)參加繼續教育管理部門組織的繼續教育教師培訓、全日制會計培訓、遠程網絡會計培訓,並通過考試或考核,每課時折算為1學分;
(2)參加繼續教育管理部門公布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機構組織的脫產會計培訓和遠程網絡會計培訓並通過考試或考核的,折算為1學分/學時;
(3)參加繼續教育行政部門公布的會計人員所在單位組織的脫產會計培訓和遠程網絡會計培訓並經考試或考核合格的,折算為1學分/學時;
(四)參加財政部組織的全國會計領軍人才培訓,並通過考試或考核,每課時折算為1學分;
(五)參加財政部組織的大中型企事業單位總會計師素質提升項目培訓,並通過考試或考核,每課時折算為1學分;
(六)參加省級財政部門、中央主管單位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組織的高端會計人才培訓,並通過考試或考核,每課時折算為1學分;
(七)參加經註冊會計師協會確認的中國註冊會計師繼續教育培訓,折算為1學分/小時。
第十九條會計人員參加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形式的繼續教育,繼續教育學分的測算標準如下:
(壹)參加財政部組織的全國會計領軍人才考試,省級財政部門、中央主管單位、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組織的高端會計人才考試,被錄取者折算24學分;
(二)參加會計、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以及註冊會計師、註冊資產評估師、註冊稅務師考試,每通過壹次考試折算為24學分;
(三)參加國家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會計教育,並在當年通過壹門學習科目的考試或考核,折算為24學分;
(四)獨立承擔繼續教育管理部門或其認可的會計學術團體的會計研究項目,每個研究項目折算為24學分;與他人合作,每個研究課題第壹作者折算24學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12學分;
(五)在國內有統壹編號的經濟、管理類報刊上獨立發表會計論文,每篇論文折算24學分;與他人合作發表,每篇論文第壹作者折算24學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12學分;
(六)獨立公開出版的會計賬簿,每本會計賬簿折算為24學分;與他人合作出版,每本會計書第壹作者折算24學分,其他每本作者折算12學分;
(七)參加省級以上財政部門、中央主管單位、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或其表彰組織的會計知識競賽,成績合格或受到表彰的,折算為24學分。
會計人員參加繼續教育取得的學分當年有效,不得結轉下壹年度使用。
第二十條會計人員在省級財政部門、中央主管單位、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管轄範圍內轉崗登記後,未按規定完成繼續教育的,應根據情況予以處理:
(壹)會計人員未按規定完成上壹年度繼續教育的,應當在辦理會計從業資格轉移手續前,在轉移地完成上壹年度繼續教育。
(二)會計人員未按要求完成當年繼續教育的,應在調動登記表中註明調動地點,調動後,會計人員應在調動地點完成當年繼續教育。
第二十壹條會計人員參加繼續教育機構為未經繼續教育管理部門公告的會計人員舉辦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繼續教育管理部門不予為其登記繼續教育事項。
會計人員參加未經繼續教育管理部門公告的由會計人員所在單位組織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繼續教育管理部門不為其登記繼續教育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