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民有民主監督權,所以居民有權查居委會的會計賬目。
2.公民審計所在居委會的會計賬目時,應向居委會報告,由居委會出面通知居委會相關幹部、居民、監督員共同審計賬目。並安排專人記錄或錄音,審核結果應由參加人員簽字並在壹定範圍內公布。
3.居民委員會應當提取要求審計的居民對審計結果的意見。采納合理意見,解釋不合理意見,做好引導。
4.為防止賬簿損壞等意外情況,壹般不允許居民個人單獨查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