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03年之前,新加坡會計準則的制定是由註冊會計師協會(Institute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of Singapore簡稱ICPAS)負責的,ICPAS是1987年在會計法下成立的會計職業團體,不隸屬於任何部門。成員中有八名來自其會員,其他三名代表則是由財政部指定。ICPAS制定的會計準則稱為“會計準則說明書”(Statement of Accounting Standard,簡稱SAS)和解釋公告(INT),分別基於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發布的國際會計準則(IAS) 和解釋公告(SIC),只對部分準則稍加改動。
目前新加坡公司使用的是公司披露與治理委員會(CCDG) 發布的新加坡財務報告準則(FRS),CCDG建立的背景是為了使新加坡成為重要的商業和金融中心,政府感到需要提高公眾投資者對新加坡上市公司財務報表信息的真實性和公允性的信心,而同時期其他法規的發展也突顯出公司治理和財務報表披露的重要性。於是,在2002年7月《》修訂後,CCDG 由財政部在2002年8月16日發起成立,其所有成員均由財政部委任,分別是來自商界、職業界,學術界和政府的代表,成員較前具有更大的廣泛性。
從2003年1月1日起,CCDG開始代替ICPAS制定新加坡會計準則,而ICPAS由壹個法定的團體改組為壹個非法定的會計職業協會,只是提供技術支持和處理反饋意見。會計準則制定的責任脫離私人的機構而由政府控制,這個變化產生的重要影響就是——會計準則由法律強制執行,這也是FRS和 SAS的最大區別。事實上,由CCDG制定的會計準則已體現在公司法中並且成為其壹部分。通過立法來規定公司遵守會計準則確立了準則的權威性,也是與國際慣例接軌的體現。
CCDG所制定的FRS仍基本采用了IASB發布的IFRS, 但IASB的每個準則都要在仔細考慮後才能應用為新加坡的準則。比如IFRS中的“關於惡性通貨膨脹經濟”、“退休福利”,“物價變動”等在新加坡並沒有對應的準則。自制定以後,FRS及其解釋經過了多次修訂。經過2006年的修訂,目前有效的FRS有38條,INT FRS有19條。其中26條FRS與IFRS完全壹致,而其余12條則在範圍、條件、有效日期和披露方面與IFRS有少許出入,這12條為:FRS16 ———財產、廠房和設備(Property,Plant and Equipment );FRS17———租賃(Leases);FRS27———合並報表和個別報表(Consolidated and Separate Financial Statements);FRS28 ———聯屬公司投資(Investment in Associates);FRS31 ———合營公司權益(Interests in Joint Venture);FRS36 ———資產減損(Impairment of Assets) ; FRS 38 ———無形資產(Intangible Assets);FRS 39———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Financial Instruments: Recognition and Measurement);FRS 40 ———投資實體 (Investment Property);FRS 102———股權支付方式交易(Share-based Payment);FRS 103———企業合並(Business Combination);FRS 107———金融工具:披露(Financial Instruments: Disclosure),但是所有的FRS解釋公告都與相應的IFRIC解釋公告保持壹致。
二、新加坡2007年會計準則的修訂
新加坡在2007年對16條FRS進行了修訂,並新增了FRS108———經營部分(Operating Segments),主要是有關財務報表中實體經營活動部分的信息披露。在今年2月22日CCDG先修訂了10條FRS, 接著在7月20日又修訂了8條FRS,變動的範圍占到3/4。CCDG在財務報告準則的引言部分指明了其修訂FRS的目標:壹種是作為提高FRS質量的壹部分,這種提高的目標是為了減少準則中的選擇、冗余和沖突,以及解決壹些國際協調問題。這個目標體現在對“財務報表披露”、“存貨”、“合並報表和個別報表”準則的修訂中。
例如,《FRS2——存貨》去除了“在歷史成本系統下擁有”的表述(held under the historical cost system),明確了存貨的範圍,並不再使用“後進先出法”來計算成本。修訂的目的就是為了減小存貨計量的可選擇性。
而另壹種修訂是作為企業合並項目的壹部分,目的是為了提高對有關企業合並及合並中產生的商譽和無形資產的會計處理的質量,並尋求準則的國際協調。
例如修訂後的《FRS36——資產減值》規定:公司應每年計量沒有固定使用年限和未投入使用的無形資產的可回收金額(recoverable amount),無論其是否有減值現象;對於企業合並中獲得的商譽要每年進行減值測試;此外,對現金產出單元(cash-generating unit)的範圍、商譽減值測試的時間和測試時將商譽歸集到現金產出單元等問題都采用了與國際慣例接軌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