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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會計工作年限證明怎麽寫

從事會計工作年限證明篇壹

 茲證明xxx自xx年2月至今在我單位從事財務會計工作。

 特此證明

 單位名稱:某某公司

xx年4月17日

 從事會計工作年限證明篇二

 現有______,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檔案號(或身份證號)為:______於_______年_______月起在我單位______崗位從事會計工作。

 特此證明,(我單位保證本證明內容全部屬實,如有不實,願意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證明單位(章):

 單位負責人簽字:

 從事會計工作年限證明篇三

 茲證明______在我單位(及其他單位)從事會計專業工作_______年。

 特此證明。

 單位名稱(加蓋公章)

 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怎麽理解和計算從事會計工作年限

 答案解析計算從事會計工作年限是指以會計從業資格證書頒發時間開始,截止時間為2016年12月31日,但要減去在這段時間內考生參加全日制在校就學期間的時間。對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後沒有再參加全日制在校學習的考生,報考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的具體計算方法如下:

 1.大專畢業,會計從業資格證書2011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

 2.本科畢業,會計從業資格證書2012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

 3.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會計從業資格證書201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

 4.碩士學位,會計從業資格證書2015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

 5.博士學位並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主要依據以下四個文件規定:

 (壹)根據《財政部關於修訂印發及其實施辦法的通知》(財會〔2000〕11號),報名條件中所規定的從事會計工作年限,其截止日期為考試報名年度當年年底前。因此,參加2016年度考試的截止日期為2016年12月31日。

 (二)根據《關於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報名條件中學歷與會計工作年限問題的通知》(財會〔2000〕16號)規定,有關會計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報考人員取得規定學歷前後從事會計工作時間的總和。因此,有效會計工作年限可以累計計算。

 (三)根據原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若幹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中關於“在校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的`規定,在校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正式從事會計工作,相應時間不應計入會計工作年限。因此,報考人員全日制在校就學期間的時間要除去。

 (四)根據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和國會計法》第38條規定,“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因此,自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和國會計法》施行後,無證上崗屬違法行為,不能作為合法的會計工作年限。因此,會計工作年限以會計從業資格證書頒發時間開始算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