獸醫助理崗位的職責和考核體系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加強我縣鄉鎮畜牧獸醫站管理,以爭創“明星”技術員、建設“明星”畜牧獸醫站為目標,努力建設壹支政治可靠、技術過硬、作風優良的畜牧獸醫隊伍,促進全縣畜牧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農業部關於深化鄉鎮畜牧獸醫站改革的意見》、《四川省事業單位人員聘用管理辦法》,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鄉鎮畜牧獸醫站是指按縣鄉行政區域設立的48個鄉鎮畜牧獸醫站。第三條鄉鎮畜牧獸醫站是縣畜牧食品局派駐鄉鎮的公益性事業單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實行站長負責制,經濟上獨立核算。其人事、業務、財務由縣局統壹管理,接受當地黨委、政府的領導。第二章組織機構第四條撤銷區工作站,設立區監督員(原則上由區所在地畜牧獸醫站站長兼任),協助縣局管理所轄鄉鎮畜牧獸醫站。第五條成立南江縣畜牧協會,在各區設立分會,負責組織鄉鎮畜牧獸醫站經營者從事畜牧獸醫業務服務。其管理層根據公司章程運作。第三章人員管理第六條鄉鎮畜牧獸醫站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用制,聘期三年。工作人員與站長簽訂了聘用合同。聘用合同規定了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聘用合同由縣人事部門核實,並報縣局備案。聘用合同期滿需要續訂的,壹方應當在聘用合同期滿前30日內,按照規定程序提出書面申請,辦理續訂聘用合同手續。合同最長期限不得超過受聘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的年限。受聘人員的工作時間、休假、工資、醫療、培訓、退休、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等,按照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有關規定執行。第七條鄉鎮畜牧獸醫站設站長1名、會計1名,5人以上(含5人)設副站長1名,按照公益性崗位職責實行專兼職結合,保持人員相對穩定。站長由縣局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經雙向選擇、競爭上崗、擇優錄用,並征求當地黨政意見後任免。第八條鄉鎮畜牧獸醫站人員編制空缺和自然減員的補充按照有關規定,優先從在職業務人員中按程序聘用。鄉鎮畜牧獸醫人員的調動、辭退和自願辭職,須經縣局同意,並按規定程序辦理。第九條建立健全學習培訓制度,鄉鎮站必須努力提高職工的文化素質和業務素質,采取平時學習和專業培訓相結合的方式。車站每周必須集中組織業務培訓或政治思想學習,所有在崗職工必須自覺服從縣局的業務培訓計劃,凡是安排學習培訓的,必須無條件參加。新錄用人員必須參加崗前培訓,合格後方可上崗。第十條鄉鎮畜牧獸醫站工作人員專業技術職務的評定、培訓、考核、晉升和獎懲,由縣級局按照規定程序辦理。第十壹條鄉鎮畜牧獸醫站實行親屬回避制度。三代以內的血親或姻親不能同時在同壹鄉鎮畜牧獸醫站擔任管理職務,父(母)、子(女)、夫妻不得在同壹站工作。第十二條鄉鎮畜牧獸醫行政執法人員實行回避制度。從事畜牧獸醫行政執法的從業人員的直系親屬不得在從業人員工作的城鎮從事與從業人員行政執法工作相關的經營活動。第十三條原則上在同壹鄉鎮畜牧獸醫站擔任站長5年以上。第十四條建立健全責任追究制度。鄉鎮畜牧獸醫站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責令檢查”、“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賠償費用”、“紀律處分”、“辭退、待崗或者開除”、“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等處理,可以單處或者並處。(壹)對縣委、縣政府的決定,或者局、黨組、管理局的決策部署,以及符合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的事項拖延、推諉的;(二)對職責範圍內的事項故意不受理、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不在規定時限內完成,造成管理服務對象延誤或者損失時限的;(三)利用管理和審批職權吃、拿、卡、要,在辦事、執法和發證中接受宴請和禮品、現金;(四)符合法定條件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申請頒發或者變更許可證及各類證照,未按規定和程序在法定期限內頒發,或者拒發、遺失或者不予答復的;(五)工作作風粗暴,違反群眾紀律,造成不良影響的;刁難、打擊報復舉報人或者投訴人的;(六)失職、瀆職和對群眾投訴不按規定處理,態度惡劣,造成不良影響的;對職權範圍內的違紀和違法行政行為進行舉報和直接發現,不予查處的;(七)違反規定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集資、亂培訓,或者亂收費不服務的;(八)長期完成本職工作任務;拖延、拖沓、不負責任、做不做、推卸責任;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九)對重大疫情、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重要信息遲報、漏報、瞞報,貽誤時機、處置不力,造成不良影響或嚴重後果的;(十)其他行政不作為、失職、瀆職行為。被追究責任的人員在當年年度考核中視為“不稱職”。第十五條建立健全目標考核制度。縣局根據工作需要,每年制定年度目標考核辦法,嚴格考核落實,對表現突出、成效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第十六條建立健全請假和銷假制度。員工因病請假,三天內由站長審批,十天內由區主管審批,十天以上由縣局分管領導審批。鄉站站長因故請假,三天以內由區主管審批,三天以上由局分管領導審批。請假期滿後,必須在審批領導處註銷,否則視為曠工;那些不參加會議的人被視為曠工。第十七條鄉鎮畜牧獸醫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予以辭退: (壹)連續曠工超過10個工作日或者壹年內曠工超過20個工作日的。(二)違反《動物防疫法》、《畜牧法》等法律法規,工作不到位,玩忽職守,造成責任區內動物疫病流行或動物產品安全事故的。(三)年度內責任區抽查連續三次不達標的。(四)有嚴重違紀違法行為的。(五)連續兩年年審不合格的。(六)根據聘用合同應當辭退的。第四章業務管理第十八條鄉鎮畜牧獸醫站應當接受縣局專業站的業務指導。第十九條鄉鎮畜牧獸醫站應當履行下列職責:宣傳、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發展畜牧業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依法承擔本行政區域內的動物防疫工作;動物和動物產品的檢疫;動物疫情調查、監測和報告;獸藥、飼料等養殖投入品和種畜禽的管理;畜牧業生產先進實用技術的推廣和畜禽新品種的引進、試驗、示範;牧草新品種引進、推廣、開發利用、草原生態建設、市場信息、生產統計等公益性職能。第二十條區監督員的職責: (壹)監督做好本轄區內的畜牧科普、科技推廣和畜牧生產統計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本轄區的動物防疫檢疫、畜牧獸醫工作。協助縣局對本轄區鄉鎮站進行年度目標管理考核,完成縣局交辦的各項任務。(二)宣傳貫徹國家有關畜牧業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貫徹上級有關會議和文件精神。(三)負責防疫物資的管理,做好轄區內的動物免疫工作,按時上報各類動物防疫、畜牧生產等報告和資料。(4)負責轄區內職工的思想教育,對站長的任免、職工專業技術職務的評聘、培訓、考核、晉升、獎懲等提出建議。(五)督促本轄區鄉鎮站所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安全穩定、信訪等工作。(六)完成縣局交辦的其他任務。第二十壹條鄉鎮畜牧獸醫站站長工作職責:(壹)主持全站工作。負責轄區內畜牧業生產發展,組織科學技術普及。制定並組織實施動物防疫、檢疫、畜牧獸醫工作。負責本站的年度目標管理考核。完成縣局交辦的各項任務。(二)宣傳貫徹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貫徹上級有關會議和文件精神。(3)做好員工的思想教育工作。定期組織員工學習,不斷提高員工的綜合素質。(四)負責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安全穩定、信訪等工作。(五)完成縣局和當地黨委、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第二十二條鄉鎮畜牧獸醫站會計人員的職責: (壹)按照《會計法》和《會計工作基本規範》的要求開展會計工作。(二)負責接收、保管和發放各種防疫物資和票證。(三)負責動物疫情信息的收集和報告。(四)負責市場信息和生產統計。(五)按有關規定征收和繳納畜牧獸醫費。(六)完成站長及縣局安排的其他工作。第二十三條鄉鎮畜牧獸醫站應當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要建立健全疫(菌)苗儲存、免疫接種、檢疫登記、疫情報告、畜禽養殖等各類檔案,按照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做好檔案的歸檔和管理工作。第二十四條鄉鎮畜牧獸醫站公益性崗位工作人員在聘用期間不得擅自從事業務工作。第五章財務管理第二十五條鄉鎮站站長、會計、出納崗位必須分開設置,建立健全財務控制和監督機制。鄉站只有兩個人,站長也是出納。負責站內財務管理。第二十六條鄉鎮畜牧獸醫站和畜牧協會分支機構應當在當地農村信用社統壹開設銀行賬戶,禁止公款私存。第二十七條原鄉鎮畜牧獸醫站的資產、債權債務由縣局鎖定,委托畜牧協會管理,確保保值增值。第二十八條鄉鎮站所的房屋、設備等公共設施和器材由縣局按國有資產進行登記和管理,各站所不得私自處置。第二十九條嚴格票證和動物防疫物資管理。各地所需門票和動物防疫物資由縣局統壹購買,監管人員從縣局領取,按要求發放到各鄉鎮站。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私自購買、倒賣。第三十條鄉鎮畜牧獸醫站預算由縣局按照“安全可靠、量入為出、自求平衡”的原則統壹編制,不留赤字。行政事業性收費(檢疫費)必須使用財政專用收據,並嚴格按照物價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收取,按月(次月五日前)繳入財政專戶。畜牧分支機構的經營收入按章程進行管理。第三十壹條鄉鎮畜牧獸醫站按以下順序取得各類收入:按月發放工資、補貼;繳納社會保險費,即: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日常公共支出。第三十二條鄉鎮畜牧獸醫站經費支出實行站長審批、縣局核算制度。鄉鎮畜牧獸醫站當月財務收支的原始憑證應在次月5日前由縣局審核,審核符合有關規定後方可入賬。未經審核或審核不合格的財務收支原始憑證不得入賬,否則將追究會計人員的責任。第三十三條行政事業性收費專用票據由縣局向縣財政局領購,鄉鎮畜牧獸醫站向縣局收取。縣局負責對各站收到的專用票據的使用進行管理和監督。第三十四條鄉鎮站嚴禁以本單位名義對外單位或個人進行任何形式的貸款擔保,未經批準不得與單位、個人或銀行發生貸款關系。第六章附則第三十五條本辦法自2009年7月6日起施行。凡縣畜牧糧食局原有的有關文件和規定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第三十六條本辦法由南江縣畜牧食品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