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資、合作企業的檔案是國家檔案的組成部分。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合資、合作企業。第四條合資、合作企業檔案工作是合資、合作企業基礎管理工作的組成部分,是維護國家和合資、合作企業經濟利益、合法權益和歷史風貌的重要工作。第五條合資、合作企業必須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規定的檔案保護責任和義務,確定相應的部門和人員負責本企業的檔案管理,建立檔案管理規章制度,健全檔案管理制度。第六條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地方合資、合作企業的檔案管理進行執法監督和業務指導。第七條合資、合作企業檔案管理的原則是:統壹領導、分級管理、安全保密、便於利用。第八條合資、合作企業檔案管理的標準是:收集齊全、分類清晰、期限準確、裝訂美觀、排列有序、檢索科學。第九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設立合資、合作企業的單位和個人,自申請設立之日起,均應收集、積累和整理各種載體形式的文件材料。第十條合資、合作企業竣工驗收時,有關部門應會同檔案行政管理部門驗收企業應歸檔的各種文件和資料。證件、材料不齊全的,應當限期補齊。第十壹條合資、合作企業在生產、建設、經營和其他活動中形成的各種文件材料,由企業各職能部門根據業務範圍指定有關人員積累,並按有關要求歸檔。第十二條合資、合作企業文件材料的歸檔範圍:
(1)行政管理。公司章程、董事會名單、營業執照、各種會議紀要、年度工作計劃總結,以及在行政事務、人事管理、學習考察、教育培訓、治安保衛、後勤福利、外事活動中形成的各種文件材料。
(2)商業和銷售。經營決策、計劃統計、財務管理、物資管理、產品銷售、售後服務中形成的報告、記錄、合同、協議、報表、調查分析等各種文件材料。
(3)技術管理。合資、合作企業設立和審批過程中形成的紀要、協議、論證、報告、合同、證書等文件,以及標準計量、科技管理、安全生產等方面的文件和資料。
(4)產品生產。產品設計、工藝圖紙等技術文件,以及原材料檢驗、生產過程中的檢驗、包裝、商標廣告等文件材料。
(5)設備和儀器。采購(進口)設備和儀器過程中形成的所有文件和資料(包括隨機成套圖紙和文字資料),以及設備和儀器的安裝、調試、運行、維護和改造的文件和資料。
(6)基本建設。工程項目的基礎文件和資料,以及工程設計、施工、竣工等形式的文件和資料。
(7)財務管理。財務管理中的各種賬冊、報表、憑證。
(8)其他方面。第十三條合資、合作企業文件歸檔時間:
(壹)行政管理、銷售、技術管理等文件材料,應在次年上半年完成歸檔。
(二)產品生產、設備儀器、基本建設和其他技術項目的文件材料,應在任務完成或終結時歸檔。
(三)會計檔案,應參照財政部和國家檔案局頒發的《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第十四條合資、合作企業應當為檔案管理提供必要的條件,設立檔案庫房並配備配件,落實防盜、防火、避光、防潮等安全措施。第十五條合資、合作企業應嚴格審查技術出口方提供的技術文件和資料,保證移交的技術文件和資料的完整性和準確性,防止檔案資料的損壞和丟失。第十六條合營企業、合作企業可以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本企業的需要,確定檔案的保管期限。
合資、合作企業應銷毀到期無保存價值的檔案,並按有關規定經董事會批準後進行監銷。銷毀庫存並永久保存。第十七條合資、合作企業的檔案利用應嚴格履行審批手續,遵守合資、合作企業各方技術文件管理協議的規定,防止檔案失密、泄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