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發空頭支票的法律責任。
票據法規定,出票人簽發的支票金額不得超過在付款人處的實際存款金額,即不得簽發空白支票,這就要求出票人必須保證自出票日起至付款結束,付款人處的存款賬戶中有足夠的資金支付支票金額。簽發空頭支票騙取財物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簽發空頭支票騙取財物的行為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的,票據法規定,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票據法第壹百零二條第(三)項規定“簽發空白支票或者故意簽發與其預留的簽名式樣或者印鑒不壹致的支票,騙取財物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壹百零三條規定:“有前條所列行為之壹,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開空頭支票的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壹百零二條有下列票據欺詐行為之壹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三)簽發空白支票或者故意簽發與其預留的簽名式樣或者印鑒不符的支票,騙取財物的,……”。這是我國《票據法》關於空頭支票應負刑事責任的問題。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九十四條對簽發空白支票引發的金融票據詐騙罪及其刑事處罰作出了明確具體的規定。根據這壹規定,票據詐騙罪應具備以下特征:1。其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既侵犯了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又侵犯了國家、金融機構或者他人的財產所有權。2.在犯罪主體方面,是壹般主體,即單位和個人都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3.客觀上,行為人利用金融票據實施了數額較大的詐騙行為。4.主觀上必須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支票賬戶沒有存款或者存款不足,為騙取公私財物而簽發明顯超過其銀行存款余額的支票。如果行為人有過失,則不構成犯罪。
對於開空頭支票騙取公私財物的,我國刑法規定,可以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簽發空頭支票的民事責任。
開具空白支票的行為是我國票據法明令禁止的。因此,持票人除了可以要求出票人支付《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七十條、第七十壹條規定的金額和費用外,還可以要求出票人承擔因簽發空白支票造成的損失的賠償責任。此外,《票據管理實施辦法》第三十壹條還賦予持票人對簽發空白支票的行為,向出票人要求賠償支票金額2%的權利。
如今,支票在企業結算中的有利作用越來越明顯。因此,對簽發空頭支票進行嚴懲,可以使企業更好地認識到簽發空頭支票的嚴重後果,規範企業間的結算活動,從而更有效地維護票據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有效地促進國民經濟的發展。
●開空頭支票的行政責任。
①罰款我國《票據管理實施辦法》第三十壹條規定:“簽發空白支票或者與其預留簽章不符的支票,其目的不是為了騙取錢財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處以票面金額5%但不低於1000元的罰款,持票人有權要求出票人賠償支票金額2%。”根據上述規定,企業簽發空頭支票的,中國人民銀行可處以空頭支票金額5%但不低於1,000元的罰款。
(2)根據《票據結算辦法》第壹百二十五條規定的資格處罰:“出票人簽發空白支票、簽名與預留銀行簽名不壹致的支票、支付密碼使用地區錯誤的支票的,銀行應當予以退票,並按照票面金額處以5%但不低於1000元的罰款;持票人有權要求出票人賠償支票金額的百分之二。對於重復簽發的,銀行應停止簽發支票。”銀行除了對開空頭支票的企業進行罰款外,還可以取消多次開空頭支票的企業的資格。
我國空白支票的法律規制
我國《票據法》第八十八條規定:“支票的出票人簽發的支票金額,不得超過付款時在付款人處實際發生的存款金額。出票人簽發的支票超過付款時付款人處實際存款額的,為空頭支票。禁止開空頭支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