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收藏家協會介紹會的宗旨是:大力弘揚中華民族寶貴燦爛的文化,保護民間文化財富,豐富群眾文化生活,提高會員的愛國主義思想素質,引導會員在開展收藏文化活動中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以及社會公德。
協會的主要任務是:廣泛普及收藏知識,大力宣傳收藏活動的社會意義;開展多層次、多形式的藏品展覽和交流活動;進行法律法規、政策和道德教育,引導會員樹立正確的收藏觀念;組織專家學者對收藏進行深入的學術研究,努力在普及的基礎上提高我省收藏行業的整體水平。為了學習收藏經驗,我們與中國各省市的收藏機構建立了廣泛的聯系,相互交流民間收藏信息。
分會:協會下設古陶瓷、書畫、革命文物、雜件四個專業委員會。
湖北省收藏協會的宗旨是團結收藏者,弘揚愛國傳統,弘揚祖國燦爛文化,保護民間文化財富,豐富群眾文化生活;教育黨員堅持黨的四項基本原則?三個代表理論?在征集活動中遵守法律法規,執行協會政策,遵守社會公德,為我省兩個文明建設做出貢獻。
這個協會的主要任務是:廣泛普及收藏知識,大力宣傳收藏活動的社會意義;開展多層次、多形式的藏品展覽和交流活動;進行法律法規、政策和道德教育,引導會員樹立正確的收藏觀念;組織專家學者對收藏進行深入的學術研究,努力在普及的基礎上提高我省收藏行業的整體水平。協會自成立以來,接受了湖北省收藏界著名的專家、學者和有識之士。按照主管當局的指示並堅持這些條件,協會在全省穩步發展團體和個人會員。目前,成員總數已達800多人,有3名執行董事。協會根據收藏業務特點,成立了民間收藏咨詢鑒定評估委員會,下設陶瓷、玉器、字畫、青銅器、紅色收藏、門票、紫砂等七個分會。根據協會章程,我們肩負著發展湖北收藏事業的重任。為此,我們與省內各市的收藏機構建立了密切的聯系,積極指導和參與他們開展的各種民間收藏活動。
為了學習國內外收藏機構的經驗,我們與國內各省市的收藏機構建立了廣泛的聯系,相互交流民間收藏信息。
湖北省老酒收藏協會章程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名稱:湖北省老酒收藏協會
中文名稱:湖北省葡萄酒收藏家征集。
第二條湖北省老酒收藏協會是由中國老酒收藏者、老酒收藏機構、老酒收藏愛好者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全國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湖北省老酒收藏協會的宗旨是在中國* * *產黨的領導下,團結全國廣大老酒收藏者、老酒收藏組織和老酒收藏愛好者,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公德。強化和弘揚全民收藏意識,弘揚中華收藏文化,宣傳和貫徹文物保護法及相關政策,保護、搶救和發展各類民間收藏,提高廣大老酒收藏者的收藏品位和收藏技能,引導廣大老酒收藏者配合政府逐步規範民間收藏市場,促進收藏活動健康發展,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做出貢獻。
第四條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國家文物局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監督、指導和管理。
第五條本會地點:武漢市漢口建設大道719號(康龍王子酒店旁)。地址:茅臺酒鹹寧專賣店武漢展廳。
第六條湖北省老酒收藏協會的業務範圍:
壹是建立收藏業務培訓實體,開展各種收藏知識講座和學術研討,培養會員學習和運用相關法律法規的自覺性,提高會員的收藏意識和修養,提高收藏的科學性;
二、建立民間收藏信息咨詢鑒定實體,為協會會員提供服務,指導和維護其正常收藏活動和權益;
第三,舉辦民間收藏展覽,提高鑒賞和收藏水平,促進收藏者之間的交流,活躍群眾的文化生活;
四、利用和發展影視媒體,全面客觀地介紹和宣傳我國優秀民族傳統文化和民間收藏表演,交流收藏經驗,發布民間收藏活動信息;
五、創造條件,組建中國民間收藏展覽館或博物館,為會員提供展覽場所;
6.加強內地與港澳臺老酒收藏者的聯系和友誼,廣泛團結海外華僑華人,以收藏為紐帶和橋梁,增進相互交流和借鑒,拓展內地老酒收藏者的收藏視野和市場,促進中國收藏事業的發展和祖國和平統壹;
7.加強與國外老酒收藏者和組織的友好交流,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
八、創辦協會的期刊、報紙、工作通訊,組織出版與收藏文化有關的收藏目錄和收藏作品、中外著名老酒收藏家傳記等。
第三章成員
第七條本協會會員:各類老酒收藏者、老酒收藏者為個人會員,各類老酒收藏組織為單位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第壹,支持章程;
第二,自願加入這個協會;
三、擁有豐富或高質量的藏品並具有壹定的鑒賞和研究能力;
四、由兩個協會成員介紹。
第九條入會程序是:
1.提交入會申請表,本人1寸免冠照片兩張,身份證復印件;
第二,靠這個聯想?成員團聯絡部?討論通過後,總裁簽字批準;
第三,靠這個聯想?成員團聯絡部?辦理會員卡等具體的入會手續。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第二,參加這個協會的活動;
3.享有優先和優惠購買本協會發行的圖書、報紙、期刊及相關資料的權利;
4.優先參加協會組織的活動;
5.有權對本協會的工作提出批評、建議和監督;
6.自願加入和退出自由。
第十壹條會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本協會的章程;
第二,執行本會決議;
第三,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第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按規定繳納會費;
六、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相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出會議,應當書面通知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壹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出。
第十三條會員嚴重違反章程的,經聯合會部門討論並經會長辦公會批準,予以除名。
第四章機構和負責人設立和撤銷
第十四條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全國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1.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2.董事的選舉和罷免;
3.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決定本協會的終止;
5.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由會員推薦產生。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才能舉行,其決議必須有半數以上出席代表投票才能生效。
第十六條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壹次。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選舉的,由常務理事會表決,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但任期延長不得超過壹年。
1.協會應設立壹個理事會。理事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負責選舉常務理事會。
二、董事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其決議須經出席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3.協會設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並對其負責。執行董事人數
四、常務理事會是全國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
第二十壹條常務理事會的職權是:
1.執行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第三,準備召開全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全國代表大會和理事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動詞 (verb的縮寫)決定設立和撤銷辦事處、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
6.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免;
七、領導協會各機構的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9.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壹次會議。特殊情況下,可提前或延期召開,或以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第壹,好好學習,好好練習?三個代表理論?重要思想,堅持中國* * *產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有豐富的組織領導和社會活動經驗;
三是在收藏界、文物界有較大影響力;
四、工作年齡不超過65周歲;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6.沒有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7.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的變更,應當經常務理事會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並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會長辦公會議,在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常務理事會職權,領導本會工作並對其負責。
第二十八條本會會長是法定代表人。因特殊需要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的,須報國家文物局審核並經民政部批準。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不擔任其他社會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議;
二、檢查全國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代表協會簽署相關重要文件。
第三十條本會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執行會長的各項委托。
第三十壹條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主持辦公室日常工作,組織制定和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分支機構、代表處和實體的工作;
3.提名常務副秘書長和辦事處、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的負責人,並向常設理事會報告以供決定;
4.決定辦事處、代表機構、實體和專職人員的聘用;
五、受會長委托,審閱協會的有關文件;
6.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二條協會因工作需要,設名譽會長、顧問、名譽理事若幹人。候選人由常務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任命,並在會員代表大會或其他形式上向全體會員公布。
第五章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
第三十四條本協會的資金來源:
壹個?會員費;
兩個?接受捐贈;
三個?政府資助;
四個?在批準的經營範圍內開展活動或者提供服務取得的收入;
五個?興趣;
六個?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
第三十六條本會經費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之間分配。
第三十七條協會應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確保會計數據的合法、真實、準確和完整。
第三十八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不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收人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九條本協會的資產管理應當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常務理事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
第四十條協會根據需要變更任期或者變更法定代表人前,必須接受民政部和國家文物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壹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本會的資產。
第四十二條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事業單位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條本協會章程的修改必須經常務理事會通過,並提交全國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四條本會修改後的章程,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本會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後,於15日內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協會完成宗旨、解散或者因分立、合並需要撤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議案。
第46條終止本會之議案,須經會員全國代表大會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批。
第四十七條本會終止前,應在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八條本協會經民政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註銷登記後終止。
第四十九條協會終止後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協會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展與協會宗旨有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條本章程於2000年8月8日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五十壹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協會常務理事會。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