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會計師,是指通過註冊會計師執業資格考試並取得註冊會計師證書在會計師事務所執業的人員,英文全稱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簡稱為CPA,註冊會計師考試科目為《會計》、《審計》、《財務成本管理》、《經濟法》、《稅法》、《戰略與風險管理》。
在國際上說會計師壹般是說註冊會計師,指的是從事社會審計、中介審計、獨立審計的專業人士,在其他壹些國家的會計師公會,如加拿大的CGA?,美國的AICPA,澳大利亞的澳洲會計師公會, 英國特許公認會計師公會ACCA,而不是中國的中級職稱概念的會計師。
參加註冊會計師全國統壹考試成績合格,並從事審計業務工作二年以上的,可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註冊會計師協會申請註冊。
不予註冊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受理申請的註冊會計師協會不予註冊:
壹、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處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不滿五年的;
三、因在財務、會計、審計、企業管理或者其他經濟管理工作中犯有嚴重錯誤受行政處罰、撤職以上處分,自處罰、處分決定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不滿二年的;
四、受吊銷註冊會計師證書的處罰,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不滿五年的;
五、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不予註冊的情形的。
註冊後管理
註冊會計師協會應當將準予註冊的人員名單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備案。國務院財政部門發現註冊會計師協會的註冊不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通知有關的註冊會計師協會撤銷註冊。
註冊會計師協會依照本法第十條的規定不予註冊的,應當自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人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國務院財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申請復議。
證書管理
準予註冊的申請人,由註冊會計師協會發給國務院財政部門統壹制定的註冊會計師證書。
已取得註冊會計師證書的人員,註冊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準予註冊的註冊會計師協會撤銷註冊,收回註冊會計師證書:
壹、完全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受刑事處罰的;
三、因在財務、會計、審計、企業管理或者其他經濟管理工作中犯有嚴重錯誤受行政處罰、撤職以上處分的;
四、自行停止執行註冊會計師業務滿壹年的。
被撤銷註冊的當事人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撤銷註冊、收回註冊會計師證書的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國務院財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申請復議。
依照第壹款規定被撤銷註冊的人員可以重新申請註冊,但必須符合本法第九條、第十條的規定。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