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應聘登記表、就業登記表、就業通知書等。;
2.工作服、通行證、名牌、工作證等能夠證明崗位身份的證件;
3.工資單、工資收入證明(會計師簽字)、社會保險記錄、企業年金、住房公積金或其他繳費記錄;
4.打卡記錄,考勤記錄,加班通知等。;
5.工作記錄單、采購合同、本人代表公司簽署的銷售合同、客戶業務記錄等。
6.公司簽署的職位描述、工資確認、崗位調整通知、離職通知;
7.工作中的郵件往來,QQ聊天記錄,微信記錄,工作安排短信記錄等。
8.與公司領導的談話和工作的音頻和視頻記錄。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八條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對用人單位工資支付情況進行監察。用人單位有下列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之壹的,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責令其向勞動者支付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壹)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加班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的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