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廣東商會章程 第壹章 總 則
第壹條 本會的名稱:陜西省廣東商會(以下簡稱商會)英文名稱:Shanxi Province Guangdong Chamber of Commerce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本商會是由廣東省籍自然人或法人在陜西省投資興辦,經陜西省或陜西省各市、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企業自願發起組成的,以促進省際經貿合
作為目的的聯合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擁護中國***產黨的領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弘揚社會道德風尚,圍繞西部大開發,以促進兩地經貿合作,堅持“熱誠服務粵商、傳承
家鄉情緣、構建合作平臺、促進企業發展”為宗旨。以增進會員交流、規範會員行為、為會員提供服務、加強兩地經濟交流為主要業務,推動兩地經濟合作和發展。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陜西省商務廳、登記管理機關陜西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同時接受廣東省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駐西北辦事處的業務指導。 本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陜西省民政廳。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陜西省西安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壹)協調在陜企業與企業之間、企業與政府之間的關系,促進交流合作,發揮橋梁紐帶作用; (二)提供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咨詢,編輯信息刊物,搜集市場信息,宣傳兩地投資環境,開展業務培訓; (三)開拓投資融資渠道,幫助企業增強發展能力,開展招商引資、經濟考察、展覽展銷、經貿合作等商務服務,促進企業發展和兩地經濟發展; (四)為會員企業排憂解難,依法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向政府反映會員的合理訴求; (五)加強會員誠信自律建設,促進會員誠信經營,維護公平競爭和經濟秩序; (六)組織會員和企業參加社會公益慈善事業,為創建和諧社會承擔社會責任; (七)接受兩地政府及其相關職能部門授權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構成:本會會員為單位會員。 本會會員須為廣東省籍自然人或法人在陜西省投資興辦,持有陜西省或陜西省各市、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法人或個體工商營業執照”的企業和個體工商者(包括與廣東合資
、合作、股份制等在陜西投資的國內外企業)。本會每年年檢時將會員名冊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持有陜西省或陜西省各市、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法人或個體工商營業執照; (四)自覺參加商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五)自覺按商會規定繳納會費; (六)遵守商會的各項規章制度。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壹)提出入會申請; (二)填寫入會申請表,並提交法人或個體工商營業執照及身份證(復印件); (三)會員入會申請由本會會員發展部初審;會長辦公會審核;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 (四)繳交當年會費,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壹)出席會員大會,參加商會活動,接受商會提供的服務;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本會牽頭實施的合作項目有優先參與權; (五)自由退會權。 第十壹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按時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五)完成本會交辦的各項工作;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七)積極參加商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第十二條 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 (壹)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00000元; (二)常務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40000元; (三)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0000元; (四)常務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5000元; (五)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3000元; (六)單位會員每年繳納會費1000元。 第十三條 會費按年度計算繳交,每年的1月1日至3月31日為會員繳交本年度會費的時間。在3月31日前會員如因資金周轉困難無法按時繳交會費時,可提前30天向商會提出緩
交或分期繳交會費的書面申請,經商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批同意後方可緩交或分期繳交。無故或蓄意不繳納會費者,按本會章程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商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壹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商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當年會費不予退還。 第十五條 會員如不遵守本會章程,將由理事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議,經會員大會審議,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會由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商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壹)選舉或罷免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任制)、理事、監事長、監事; (二)審議理事會、監事會年度工作報告和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三)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四)對商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五)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六)制定或修改章程; (七)制定或修改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八)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 (九)決定終止事宜;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每屆四年。會員大會每屆最長不超過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業務指導部門審核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 。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壹年。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壹次會議,會員大會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召集。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壹(含五分之壹)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會員大會。 第二十條 召開會員大會會前,監事會必須對會員資格進行審核,確認會議及決議的合法有效性。 第二十壹條 會員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應當由到會會員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會員大會選舉方式:制訂或修改章程、會費標準;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任制)、理事、監事長、監事須采取無記名
投票表決方式,其他表決可采用舉手方式。對正式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反對票或者另選他人、也可以投棄權票。 第二十三條 會員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並由監事會簽名確認,會後向全體會員通報。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大會的常設機構,由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任制)、理事組成,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大會
的決議和商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理事任期與會員大會屆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壹)籌備和召集會員大會,向大會提交審議案; (二)提交選舉或罷免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任制)、理事審議案; (三)選舉或補選常務理事; (四)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大會作工作和財務報告; (五)會員大會閉會期間對增補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的審議; (六)決定商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七)制定商會的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八)決定商會各內部機構的設置,並領導商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商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商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十壹)決定新會員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 (十二)聘任或解聘秘書長(聘任制),決定商會辦事機構、實體機構的主要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三)決定商會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壹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三分之壹(含三分之壹)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和有監事參加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也可由會長委托執行會長或常務副會長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由監事簽字確認,會後向全體理事公告通報。 第三十條 本會理事會人數在50人(含50人)以上時,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由理事會從理事中選舉產生,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任制)不
得兼任常務理事,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任制)、常務理事組成。 第三十壹條 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第壹、二、四、五、六、八、九、十壹、十二、十三項職權。 第三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三個月召開壹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三分之壹(含三分之壹)以上常務理事可以提議召開常務理事會。 第三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務理事出席和有監事參加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 第三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也可由會長委托執行會長或常務副會長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經監事簽字確認,會後向全體理事通報。 第三十六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3人。由監事長、監事組成。監事長、監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選連任。會長、執
行會長、常務副會長、秘書長、理事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七條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商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三十八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壹)向會員大會報告年度監事會工作情況; (二)監督會員大會的選舉或罷免程序有效性和表決結果合法性; (三)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的決議情況; (四)檢查商會財務和會計資料; (五)列席理事或常務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或常務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有權向政府相關部門反映情況; (六)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有違法違章行為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大會或政
府相關部門報告。 第三十九條 召開監事會會議,應有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應由到會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四十條 監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會員通報。 第四十壹條 本會根據需要設立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及秘書長組成。按本章程規定可以行使以下職權: (壹)研究解決或處理商會日常重要事務; (二)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商會辦公室工作人員的聘用或解聘,薪酬待遇的確定; (三)處理應急及其他事務。 第四十二條 會長辦公會議根據工作需要召開,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三分之壹(含三分之壹)以上會長辦公會議成員可以提議召開會長辦公會議。 第四十三條 會長辦公會議須有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過到會成員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四十四條 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也可由會長委托執行會長或常務副會長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五條 會長辦公會議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常務理事通報。 第四十六條 商會設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等職務;本會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依照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會長、執行會長
常務副會長、副會長每屆任期四年(特殊情況延遲換屆不得超過1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秘書長為聘任制。 第四十七條 會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八條 本會的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長、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在本商會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四十九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會長辦公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按商會財務制度規定對商會的財務收支審批; (五)代表商會出席會議和社會活動。 第五十條 本會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參與常務理事會、理事會、會長辦公會的決策; (二)會長不在時,由會長授權主持工作。 第五十壹條 本會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對理事會負責。秘書長為專職,行使下列職權: (壹)主持商會職能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二)組織實施商會年度工作計劃; (三)組織編制商會機構的年度財務預算; (四)協調和指導各職能機構開展工作; (五)對商會職能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提名與評價,報會長辦公會審議; (六)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會長辦公會議。 (七)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十二條 本會屆中理事、常務理事的變更和增補: (壹)理事、常務理事的變更: 本會理事、常務理事在任期內,調離原單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繼續任理事、常務理事的,原理事或常務理事單位可在30天內選派其他相應人選繼任,經書面報告理事會批準同意變
更的,向全體會員通報,並經會員大會追認;未提出變更申請的時限超過壹年,視為自動放棄理事、常務理事資格。 (二)理事、常務理事的增補: 本會可根據會員單位數量的增加,適當增補理事、常務理事。 (1)增補理事的,由會員單位向秘書處申請,秘書處通過召開會員大會,由會員大會確認後,向全體會員通報; (2)增補常務理事的,由理事單位向秘書處申請,秘書處組織召開理事會,理事會選舉確認後,向全體理事通報。 第五十三條 本會屆中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任制)、監事的變更和增補: (壹)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任制)、監事長、監事的變更: 本會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任制)、監事在任期內,調離原單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繼續擔任原職務的,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任制)、監事單位可在30天內
選派其他相應人選繼任,經書面報告會員大會批準同意變更的,向全體會員通報,並自批準變更之日起30天內填寫《社會團體負責人備案表》,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同時抄報業
務指導主管部門;未提出變更申請的時限超過壹年,視為自動放棄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任制)、監事資格。 (二)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的增補: 本會可根據會員單位數量的增加,適當增補常務副會長、副會長。 (1)增補副會長的,由理事單位向秘書處申請,秘書處通過召開會員大會,由會員大會確認後,向全體會員通報; (2)增補常務副會長的,由副會長單位向秘書處申請,秘書處組織召開理事會,理事會選舉同意後,由會員大會確認,向全體會員通報; (3)增補常務副會長、副會長要自批準之日起30天內填寫《社會團體負責人備案表》,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同時抄報業務指導主管部門。 (三)本會屆中,不受理監事的增補。 第五十四條 本會會長(法定代表人)、執行會長、監事長的變更: 本會會長、執行會長、監事長在任期內,調離原單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繼續擔任會長、執行會長、監事長的,會長、執行會長、監事長單位應提前30天書面報告理事會或常務理事
會,並可推薦其他相應人選作為會長、執行會長、監事長繼任人選。理事會在收到會長、執行會長、監事長單位報告後,應在30天內召開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研究確定候選人
(可另推薦),並提交會員大會無記名投票選舉。 會員大會通過會長變更後,本會應及時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變更法定代表人的相關材料審批,同意後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手續;會員大會通過執行會長、監事長變更後,要及
時填寫《社會團體負責人備案表》,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以上同時抄報業務指導主管部門。 第五十五條 本會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任制)的罷免: (壹)登記管理機關或業務指導主管部門對嚴重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商會章程或嚴重失職的相關負責人,可以提出罷免建議; (二)理事會在接到登記管理機關或業務指導主管部門提出的罷免建議後,應進行討論並召開會員大會對被提出罷免的相關負責人進行罷免動議; (三)被提出罷免的相關負責人有權在會員大會罷免動議上提出申辯意見,也可以書面提出申辯意見; (四)罷免建議須得到會會員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五)罷免建議通過後應於會後30天內書面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指導主管部門。 第五十六條 本會根據工作需要設名譽會長和高級顧問等職務,聘請關心和支持商會工作、熱心為粵商服務的各方知名人士擔任商會名譽會長和高級顧問職務。 第五十七條 本會的換屆選舉工作,由本屆理事會選舉產生換屆工作小組具體負責商會換屆工作: (壹)向會員大會提交換屆大會議程; (二)向會員大會提交商會機構選舉辦法(包括差額選舉及選舉方式等內容); (三)向會員大會提交經本屆理事會通過的新壹屆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任制)、理事、監事長、監事的候選人名單(含30名以上會員聯名推薦
的候選人); (四)對各候選人資格審查,並在換屆會員大會上說明對各候選人的資格審查情況和推薦情況; (五)組織召開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新壹屆商會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任制)、理事、監事長、監事; (六)由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任制)、理事組成商會理事會,理事會人數原則上不超過會員總人數的三分之壹,具體多少可根據商會實際情況
具體確定; (七)如理事會成員人數超過50人(含50人)以上時,由理事會從理事中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任制)不能兼任常務理事,
常務理事人數原則上不超過理事總人數的三分之壹,具體多少可根據商會實際情況具體確定。由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任制)、常務理事組成商會常
務理事會; (八)由監事長、監事組成商會監事會。
第五章 內部管理 第五十八條 本會經費來源: (壹)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九條 本會的財務工作職責和管理,由商會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商會的經費審批權限由商會理事會審議核定。 第六十條 本會執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 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六十壹條 本會每年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財務審計,審計結果向全體會員公告。商會向聘用的會計師事務所提供真實、完整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及其他
會計資料,不得拒絕、隱匿、謊報。本會聘用、解聘承辦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應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理事會就解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表決時,允許會計師事務所陳述意見。 第六十二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
續。 第六十三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六十四條 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捐贈方、會員、監事有權向商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
議。對捐贈方、會員、監事的查詢,商會應及時如實答復。 第六十五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十六條 本會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秘書長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商會財產的,應當退還,並在會員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七條 本會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須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財務審計。 第六十八條 本會的印章管理由商會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商會印章、秘書處印章及財務專用章的使用審批權限由商會理事會審議核定。 第六十九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並訂立勞動合同。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十條 本會應於每年按規定時間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年檢材料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 第七十壹條 重大活動備案報告,由商會根據實際情況對重大活動進行界定。本會開展重大活動如召開會員大會、修改章程、涉及領導機構及負責人的選舉、法定代表人和秘
書長以上負責人變更等會議;舉辦大型研討論壇、組織展覽展銷活動、創辦經濟實體、參與競拍、投資或承接大型項目、開展涉外(包括港澳臺地區)活動、接受境外10萬元人民
幣(或等值外幣)以上的捐贈或贊助、發生對商會有重大影響的訴訟活動等,應提前30天向登記管理機關作書面報告,並自覺接受相關業務指導主管部門的指導。本會重大事項備
案報告均采用書面形式,主要內容包括:活動的內容、方式、規模、參加人員、時間、地點、經費等方面。 第七十二條 信息披露工作,商會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本會信息披露的內容、方式和程序,確保信息披露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促進本會規範運作,維護會員的
合法權益。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三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七十四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經陜西省商務廳審查同意後報陜西省民政廳核準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七十五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壹,應當終止,並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註銷動議: (壹)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的; (二)會員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因分立、合並需要解散的; (四)因其他原因終止的。 第七十六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通過。 第七十七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商會應在清算結束之
日起15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七十八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七十九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余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八十條 本章程經2011年4月28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八十壹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八十二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