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原始憑證齊全的情況下,責令調整賬目,對超出的招待費按規定進行定性,並按招待費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本條專指行政單位。如果屬於企業,要調整稅基,檢查是否少交了稅。如有,應依據相關稅收法規認定,並移交稅務機關處罰。
原始憑證不完整、記載內容不足以表明費用為培訓費、招待費的,會計憑證應當包括原始憑證和違反《會計法》第十四條規定的會計憑證。辦理本法第十條所列經濟業務事項,必須填制或者取得原始憑證,並及時報送會計機構。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必須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審核原始憑證,有權拒絕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並向單位負責人報告;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應當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予以退回,並要求更正和補充。》的規定定性,按《會計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最後,需要註意的是,財政部門是處理《會計法》中處罰條款的執法主體。審計機關能否依據《會計法》直接處理處罰,是業內壹直在討論的問題。如何實施,就看妳怎麽理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