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CAS
22)要求企業根據其管理金融資產的業務模式和金融資產的合同現金流量特征,將金融資產劃分為三類:
①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AC);
②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FVOCI-債務工具);
③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FVTPL)。
劃分三分類時,需要首先判斷投資類型,對於衍生工具或權益工具投資,只能劃分為FVTPL(除了在初始確認時將非交易性權益工具投資指定為“FVOCI-權益工具”的豁免)。
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需要,規範金融工具的會計處理,提高會計信息質量,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財政部對《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進行了修訂。
在境內外同時上市的企業以及在境外上市並采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或企業會計準則編制財務報告的企業,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內上市企業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非上市企業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同時,鼓勵企業提前執行。
新金融工具準則的核心變化
新金融工具準則保持了與IFRS 9的趨同,核心變化內容包括:
(1)金融資產分類由現行“四分類”改為“三分類”,減少金融資產類別,建立了每種金融工具可以根據分類條件進行獨立的判斷而且沒有交叉和遺漏的金融資產分類框架,提高分類的客觀性和有關會計處理的壹致性,同時易於理解和減少錯誤;
(2)金融資產減值會計由“已發生損失法” 改為“預期損失法”,強調信用風險損失的提前確認,以更加及時、足額地計提金融資產減值準備,揭示和防控金融資產信用風險;
(3)修訂套期會計相關規定,放寬套期會計應用條件,使套期會計更加如實地反映企業的風險管理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