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8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布了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草案。草案全文共45條,對勞動合同法中壹些規定不明確、界定模糊的條款進行了補充和解釋。日前,記者采訪了江蘇南靖鄭鵬律師事務所律師嚴陣,請他解讀新法實施條例草案。
【亮點1】企業將無法買斷工齡。
據了解,《勞動合同法》執行草案第二十四條,增加了“勞動合同終止”制度。這壹條款解決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實際操作中的諸多問題。
而且,條例草案第十三條規定,勞動合同終止或者期滿後,用人單位繼續聘用勞動者,未依法支付經濟補償,或者未辦理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手續、辦理工作交接的,應當認定為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該條款實際上是對“華為買斷服務”事件的補充規定。這樣壹來,未來類似華為的公司,將無法通過“換湯不換藥”買斷工齡。
此外,實施條例草案還明確了部分非典型用人單位的範圍,將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基金會等其他非企業組織納入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範圍。
[亮點2]計算長度方式有“新意”
嚴律師表示,條例草案第九條很有創新性和進步性。壹方面明確說明了工齡的連續計算方法,另壹方面規定了非勞動原因重新簽訂合同情況下的工齡連續計算方法。第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壹項中的“連續工作滿十年”,從用人單位錄用之日起計算,包括勞動合同法實施前的錄用時間。
因行政命令、業務調動等非勞動原因,勞動者調到新的用人單位並訂立新的勞動合同的,該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並計算為在新的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計算工齡是落實勞動者經濟補償、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重要前提,這樣勞動者的權益才能得到充分保障。“嚴律師舉例說,壹個公司有好幾個子公司,如果母公司派員工到子公司工作,勞動合同就要重新簽訂。有了這壹條款,雇員仍然可以保證他們原來的服務年限。
【亮點三】派遣人員不能按小時計酬。
根據草案,勞務派遣單位不得招用非全日制勞動者,但可以將招用的勞動者送到用工單位從事非全日制崗位工作。
草案規定,用人單位壹般使用勞務派遣勞動者從事非主營業務的工作、工作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工作,或者因原在職勞動者失業、休假暫時不能上班而需要由他人替代的工作。勞務派遣單位不得與被派遣勞動者約定試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