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納稅程序是:
1.納稅人取得營業執照後,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稅務登記證;
2、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時,應確定稅務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稅務主管人員;
3.納稅人按照發票管理制度的規定購買和使用發票,並建立內部發票管理制度;
4.納稅人應當按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如實申報納稅,並按照要求報送有關報表和資料;
5.納稅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將應納稅款按期繳入國庫;
6、納稅人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進行納稅自查,並有義務接受稅務機關的定期或不定期檢查。
二。納稅申報需要的材料有:
1,財務會計報表及其說明材料;
2.與納稅有關的合同、協議和憑證;
3、稅控裝置的電子稅務數據;
4、經營活動的稅收管理證明和異地納稅證明;
5.境內或境外公證機構出具的相關證明文件;
6.稅務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有關文件和資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範稅收征繳行為,維護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稅務機關依法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
第三條稅收的開征、停征和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的開征、停征、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以及其他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不壹致的決定。
第四條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有代扣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納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