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負責人打擊報復會計人員承擔什麽法律責任?
依法進行會計核算、會計監督是《會計法》賦予會計人員的職責。會計人員嚴格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對會計工作實施監督,是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與完整的重要手段。會計人員依照會計法規履行職責是忠於職守、堅持原則、維護國家利益的表現,本應當受到嘉獎,但是,有的反而遭到打擊報復。原因是由於會計人員堅持維護國家的統壹財政制度、會計制度而觸犯了壹些人的利益,使單位負責人和其他人員在財務會計方面的某些活動受到了限制。在實際工作中,壹些單位的負責人自身法制觀念淡薄,為了滿足私人、局部利益而不惜損害單位以致社會公***利益,進行違法的收支活動,並對忠於職守、堅持原則的會計人員采取各種手段進行打擊報復。 這裏所謂“打擊報復”是指單位負責人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會計法》規定行為的會計人員,通過各種方式進行打擊報復的行為。通常采取的形式主要有:降級處分;撤職處分;調離工作崗位處分;解聘;開除處理;實行謾罵、毆打;在其他方面故意刁難、歧視,如在分配住房、正常晉級、進修、學習、評先進、年終獎金等方面故意刁難、歧視等報復行為。 這裏需要註意幾個問題 第壹,降級、撤職、調離工作崗位、解聘或者開除等行為方式本來都屬於正常情況下的行政處分和紀律處分,但是這裏指的是會計人員受到的處分,並非真正由於其實施了違法違紀行為,而是由於其實施了依法履行職責、抵制了違法行為,招致單位負責人采用種種借口,對會計人員實行打擊報復所采取的形式。所以,這裏的降級、撤職、調離工作崗位、解聘或者開除等行為方式的涵義與《會計法》其他條中的涵義發生了質的改變。 第二,在《會計法》第四十六條中已經列舉了若幹種打擊報復的方式,鑒於實踐中打擊報復的方式可能是多種多樣,難以窮盡,所以,在已列舉的方式後使用了“等方式”字樣。壹般來講,當會計人員確實具有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會計法規定的行為(這是產生打擊報復行為的前提),直接引起了單位負責人的不滿(這是動機),並且采取了壹定的措施,使會計人員的工作、職務或者生活受到了直接影響(這是結果)。凡具備打擊報復的前提、動機和結果的行為方式,又不是降級、撤職、調離工作崗位、解聘或者開除方式的,均屬於“等方式”之列。 1.刑事責任。根據《刑法》第二百五十五條規定,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的領導人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會計法》規定行為的會計人員實行打擊報復,情節惡劣的,構成打擊報復會計人員罪,應對違法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行政責任。單位負責人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會計法》規定行為的會計人員實行打擊報復,情節輕微,危害性不大,按照《刑法》的有關規定,不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會計法》第四十六條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行政處分主要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留用察看和開除等八種。對有上述違法行為的單位負責人,可以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這裏所說的有關單位,是指其上級單位和行政監察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