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質重於形式原則 (Substance Over Form Principle)是指企業應當按照交易或事項的經濟實質進行會計核算,而不應當僅僅按照它們的法律形式作為會計核算的依據。
在實際工作中,交易或事項的外在形式或人為形式並不能完全真實地反映其實質內容。所以會計信息擬反映的交易或事項,必須根據交易或事項的實質和經濟現實,而非根據它們的法律形式進行核算。
比較經典的兩個會計中例子,那就是就是融資租入和售後回購。
(1)融資租入
在融資租賃中,法律形式上,承租人租入的固定資產所有權不是自己的,算是租入的;但是經濟實質上視同自有資產。所以承租方是需要計提折舊的。
(2)售後回購
法律形式上是銷售商品,但是經濟實質上相當於我最近手頭有點緊,把東西抵押在妳這裏,妳借點錢給我。過壹陣子我再把東西給贖回來。那麽贖回時的對價其實可以理解為我向妳借款產生的融資費用。所以售後回購是售後回購是不確認收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