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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征收範圍問題,求大神幫幫忙

1、《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增值稅的征稅範圍為“在我國境內生產、銷售及進口貨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的勞務”。它將與生產經營密切相關的交通運輸業、建築業、代理業及其他服務業排除在征收範圍之外,特別是交通運輸業、建築業未納入增值稅征收範圍,人為地割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鏈條式管理體系,給納稅人偷稅以可乘之機,使得增值稅抵扣制度得不到正常發揮。

2、產品以含稅價格銷售到以後的生產經營環節時,造成以後各生產環節的重復征稅,貨物流通次數越多,重復征稅也就越嚴重

3、生產型增值稅不僅對加工業的擴張起了誘導作用,而且也抑制了我國本應鼓勵優先發展的基礎行業,阻礙了我國產業結構優化和調整的進程。能源、化工等基礎產業固定資產投資大,原材料消耗比重小,因而能扣稅的比重小,稅收負擔重;而壹些加工、零售業,由於固定資產比重小,能扣稅的原材料所占比重大,因而稅負輕,由此造成能源、電子、化工等需要大力發展的基礎行業稅負不同程度有所上升,而加工業、零售業等規模擴張過快的行業稅負反而有所下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