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 為了進壹步規範高等學校財務行為,加強財務管理和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高等教育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事業單位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68號)和國家有關法律制度,結合高等學校特點,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各級人民政府舉辦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成人高等學校(以下簡稱高等學校)。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舉辦的上述學校可以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三條 高等學校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是: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堅持勤儉辦學的方針;正確處理事業發展需要和資金供給的關系,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關系,國家、學校和個人三者利益的關系。
第四條 高等學校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合理編制學校預算,有效控制預算執行,完整、準確編制學校決算,真實反映學校財務狀況;依法多渠道籌集資金,努力節約支出;建立健全學校財務制度,加強經濟核算,實施績效評價,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強資產管理,真實完整地反映資產使用狀況,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資產,防止資產流失;加強對學校經濟活動的財務控制和監督,防範財務風險。 第五條 高等學校實行“統壹領導、集中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規模較大的學校可以實行“統壹領導、分級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
第六條 高等學校財務工作實行校(院)長負責制。
高等學校應當設置總會計師崗位。總會計師為學校副校級行政領導成員,協助校(院)長管理學校財務工作,承擔相應的領導和管理責任。
凡設置總會計師的高等學校,不設與總會計師職權重疊的副校(院)長。
第七條 高等學校應當單獨設置壹級財務機構,在校(院)長和總會計師的領導下,統壹管理學校財務工作。
第八條 高等學校校內非獨立法人單位因工作需要設置的財務機構,應當作為學校的二級財務機構。二級財務機構應當遵守和執行學校統壹制定的財務規章制度,並接受學校壹級財務機構的統壹領導、監督和檢查。
第九條 高等學校財務機構應當配備專職財會人員。財會人員應當具備與其工作崗位相適應的資格和能力。財會人員的調入、調出、專業技術職務評聘以及校內二級財務機構負責人的任免、調動或者撤換,應當由學校壹級財務機構會同有關部門辦理。 第十條 高等學校預算是指高等學校根據事業發展目標和計劃編制的年度財務收支計劃。
高等學校預算由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組成。
第十壹條 國家對高等學校實行核定收支、定額或者定項補助、超支不補、結轉和結余按規定使用的預算管理辦法。
定額和定項補助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和財力可能,結合事業特點、事業發展目標和計劃、學校收支及資產狀況等確定。
第十二條 高等學校預算編制應當遵循“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收入預算編制應當積極穩妥;支出預算編制應當統籌兼顧、保證重點、勤儉節約。
第十三條 高等學校參考以前年度預算執行、結轉和結余情況,根據預算年度事業發展目標、計劃與財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減因素和措施,按照預算編制的規定編制預算。
高等學校預算應當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編制赤字預算。
第十四條 高等學校壹級財務機構提出預算建議方案,經學校領導班子集體審議通過後,上報主管部門,經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報財政部門(壹級預算單位直接報財政部門,下同)。高等學校根據財政部門下達的預算控制數編制預算,由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報財政部門,經法定程序審核批復後執行。
第十五條 高等學校應當嚴格執行批準的預算。預算執行中,國家對財政補助收入和財政專戶核撥資金的預算壹般不予調整;上級下達的事業計劃有較大調整,或者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增加或者減少支出,對預算執行影響較大時,高等學校應當報主管部門審核後報財政部門調整預算。財政補助收入和財政專戶核撥資金以外部分的預算需要調增或者調減的,由學校自行調整並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
收入預算調整後,相應調增或者調減支出預算。
第十六條 高等學校決算是指高等學校根據預算執行結果編制的年度報告。
第十七條 高等學校應當按照規定編制年度決算,由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後報財政部門審批。
第十八條 高等學校應當加強決算審核和分析,保證決算數據的真實、準確,規範決算管理工作。 第十九條 收入是指高等學校開展教學、科研及其他活動依法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
第二十條 高等學校收入包括:
(壹)財政補助收入,即高等學校從同級財政部門取得的各類財政撥款。包括:
1.財政教育撥款,即高等學校從同級財政部門取得的各類財政教育撥款。
2.財政科研撥款,即高等學校從同級財政部門取得的各類財政科研撥款。
3.財政其他撥款,即高等學校從同級財政部門取得的本條上述撥款範圍以外的財政撥款。
(二)事業收入,即高等學校開展教學、科研及其輔助活動取得的收入。包括:
1.教育事業收入,指高等學校開展教學及其輔助活動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過學歷和非學歷教育向學生個人或者單位收取的學費、住宿費、委托培養費、考試考務費、培訓費和其他教育事業收入。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資金,不計入教育事業收入;從財政專戶核撥給學校的資金和經核準不上繳國庫或財政專戶的資金,計入教育事業收入。
2.科研事業收入,指高等學校開展科研及其輔助活動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過承接科研項目、開展科研協作、轉化科技成果、進行科技咨詢等取得的收入。科研事業收入不包括按照部門預算隸屬關系從同級財政部門取得的財政撥款。
(三)上級補助收入,即高等學校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非財政補助收入。
(四)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即高等學校附屬獨立核算單位按照有關規定上繳的收入。
(五)經營收入,即高等學校在教學、科研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條上述規定範圍以外的各項收入,包括投資收益、利息收入、捐贈收入等。
第二十壹條 高等學校組織收入應當合法合規。各項收費應當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收費範圍和標準,並使用合法票據;各項收入應當全部納入學校預算,統壹核算,統壹管理。
第二十二條 高等學校對按照規定上繳國庫或財政專戶的資金,應當按照國庫集中收繳的有關規定及時足額上繳,不得隱瞞、滯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二十三條 支出是指高等學校開展教學、科研及其他活動發生的資金耗費和損失。
第二十四條 高等學校支出包括:
(壹)事業支出,即高等學校開展教學、科研及其輔助活動發生的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
基本支出是指高等學校為了保障其正常運轉、完成教學科研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務而發生的支出,包括人員支出和公用支出。
項目支出是指高等學校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務和事業發展目標,在基本支出之外所發生的支出。
(二) 經營支出,即高等學校在教學、科研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發生的支出。經營支出應當與經營收入配比。
(三)對附屬單位補助支出,即高等學校用財政補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對附屬單位補助發生的支出。
(四)上繳上級支出,即高等學校按照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的規定上繳上級單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條上述規定範圍以外的各項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贈支出等。
第二十五條 高等學校應當將各項支出全部納入學校預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條 高等學校的支出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規定的開支範圍及開支標準;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沒有統壹規定的,由學校結合本校情況規定,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高等學校的規定違反法律制度和國家政策的,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應當責令改正。
第二十七條 高等學校從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取得的有指定項目和用途的專項資金,應當專款專用、單獨核算,並按照規定向財政部門或者主管部門報送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項目完成後,應當報送專項資金支出決算和使用效果的書面報告,接受財政部門或者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的檢查、驗收。
第二十八條 高等學校應當嚴格執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購制度等有關規定。
第二十九條 高等學校應當加強支出管理,不得虛列虛報;應當進行支出績效評價,提高資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三十條 高等學校應當依法加強各類票據管理,確保票據來源合法、內容真實、使用正確,不得使用虛假票據。 第三十壹條 結轉和結余是指高等學校年度收入與支出相抵後的余額。
結轉資金是指當年預算已執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執行,下壹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繼續使用的資金。
結余資金是指當年預算工作目標已完成,或者因故終止,當年剩余的資金。
經營收支結轉和結余應當單獨反映。
第三十二條 高等學校財政撥款結轉和結余資金的管理,應當按照同級財政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高等學校非財政撥款結轉按照規定結轉下壹年度繼續使用。非財政撥款結余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職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為事業基金用於彌補高等學校以後年度收支差額;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四條 高等學校應當加強事業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則,統籌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規模。 第三十五條 專用基金是指高等學校按照規定提取或者設置的有專門用途的資金。
第三十六條 專用基金管理應當遵循先提後用、收支平衡、專款專用的原則,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規模。
第三十七條 專用基金包括:
(壹)職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財政撥款結余的壹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規定提取轉入,用於單位職工的集體福利設施、集體福利待遇等的資金。
(二)學生獎助基金,即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按照事業收入的壹定比例提取,在事業支出的相關科目中列支,用於學費減免、勤工助學、校內無息借款、校內獎助學金和特殊困難補助等的資金。
(三)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關規定,根據事業發展需要提取或者設置的其他專用資金。
第三十八條 各項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辦法,國家有統壹規定的,按照統壹規定執行;沒有統壹規定的,由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確定。 第三十九條 資產是指高等學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各種財產、債權和其他權利。
第四十條 高等學校的資產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第四十壹條 流動資產是指可以在壹年以內變現或者耗用的資產,包括現金、各種存款、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應收及預付款項、存貨等。
前款所稱存貨是指高等學校在開展教學、科研及其他活動中為耗用而儲存的資產,包括各類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
高等學校應當建立健全現金及各種存款的內部管理制度。對應收及預付款項應當及時清理結算,不得長期掛賬;對無法收回的應收及預付款項,要查明原因,分清責任,按照規定程序批準後核銷。對存貨應當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清查盤點,保證賬實相符。對存貨盤盈、盤虧應當及時處理。
第四十二條 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壹年,單位價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專用設備單位價值在1500元以上),並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是耐用時間在壹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作為固定資產管理。
高等學校的固定資產壹般分為六類:房屋及構築物;專用設備;通用設備;文物和陳列品;圖書、檔案;家具、用具、裝具及動植物。高等學校的固定資產明細目錄由教育部制定,報財政部備案。
第四十三條 高等學校應當對固定資產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計提折舊。計提固定資產折舊不考慮殘值。已提足折舊的固定資產,可以繼續使用的,應當繼續使用,規範管理。
省級財政部門可以會同主管部門制定計提折舊的具體辦法。文物和陳列品、圖書、檔案、動植物等,不計提折舊。
固定資產折舊不計入高等學校支出。
第四十四條 高等學校應當對固定資產定期或者不定期地進行清查盤點。年度終了前,應當進行壹次全面清查盤點,保證賬、卡、物相符。對固定資產的盤盈、盤虧應當按照規定處理。
高等學校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校實際情況,制定學校固定資產管理辦法。
第四十五條 在建工程是指已經發生必要支出,但尚未達到交付使用狀態的建設工程。
在建工程達到交付使用狀態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工程竣工財務決算和資產交付使用。
第四十六條 無形資產是指不具有實物形態而能為使用者提供某種權利的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其他財產權利。
高等學校通過外購、自行開發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無形資產應當合理計價,及時入賬。學校轉讓無形資產,應當按照規定進行資產評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高等學校取得無形資產而發生的支出,計入事業支出。
第四十七條 高等學校應當對無形資產在其使用期限內采用年限平均法進行攤銷。對於使用期限不確定的無形資產,攤銷辦法執行國家有關規定。
無形資產攤銷不計入高等學校支出。
第四十八條 對外投資是指高等學校依法利用貨幣資金、實物、無形資產等方式向其他單位的投資。
高等學校應當嚴格控制對外投資。在保證學校正常運轉和事業發展的前提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對外投資的,應當履行有關審批程序。
高等學校不得使用財政撥款及其結余進行對外投資,不得從事股票、期貨、基金、企業債券等投資。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高等學校以實物、無形資產等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合理確定資產價值。
第四十九條 高等學校資產處置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競爭、擇優的原則,嚴格履行相關審批程序。
高等學校出租、出借資產,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第五十條 高等學校對外投資收益以及利用國有資產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應當納入學校預算,統壹核算、統壹管理。
高等學校資產處置收入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五十壹條 高等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加強資產管理,按照科學規範、從嚴控制、保障事業發展需要的原則合理配置資產,建立資產***享、***用制度,提高資產使用效率。 第五十二條 負債是指高等學校所承擔的能以貨幣計量,需要以資產或勞務償還的債務。
第五十三條 高等學校的負債包括借入款項、應付及預收款項、應繳款項、代管款項等。
借入款項是指高等學校向銀行等金融機構借入的各類款項。
應付及預收款項包括高等學校應付職工薪酬、應付票據、應付賬款、預收賬款和其他應付款等款項。
應繳款項包括高等學校收取的應當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資金、應繳稅費,以及其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上繳的款項。
代管款項是指高等學校接受委托代為管理的各類款項。
第五十四條 高等學校應當對不同性質的負債分類管理,及時清理並按照規定辦理結算,保證各項負債在規定期限內歸還。
第五十五條 高等學校應當建立健全財務風險控制機制,規範和加強借入款項管理,嚴格執行審批程序,不得違反規定舉借債務和提供擔保。具體審批辦法由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制定。 第五十六條 高等學校應當根據事業發展需要,實行內部成本費用管理。
第五十七條 費用是高等學校為完成教學、科研、管理等活動而發生的當期資產耗費和損失。
第五十八條 高等學校應當在支出管理基礎上,將效益與本會計年度相關的支出計入當期費用;將效益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會計年度相關的支出,按照有關規定,以固定資產折舊、無形資產攤銷等形式分期計入費用。
第五十九條 成本核算是指按照相關核算對象和核算方法,對高等學校業務活動中發生的各種費用進行歸集、分配和計算。
第六十條 費用按照其用途歸集,主要包括:教育費用、科研費用、管理費用、離退休費用和其他費用。
教育費用是指高等學校在教學、教輔、學生事務和其他教育活動中發生的各項費用。
科研費用是指高等學校為完成所承擔的科研任務而發生的各項費用。
管理費用是指高等學校為完成學校行政管理任務而發生的各項費用。主要包括:高等學校校級行政管理部門發生的各項費用,高等學校統壹負擔的工會經費、訴訟費、中介費、印花稅、房產稅和車船使用稅等。
離退休費用是指高等學校負擔的離退休人員社會保障和福利待遇方面的各項費用。
其他費用是指高等學校無法歸屬到本條上述費用中的其他各項費用。主要包括:對附屬單位的補助、上繳上級支出、財務費用、捐贈支出等。
第六十壹條 高等學校應當正確歸集實際發生的各項費用;不能直接歸集的,應當按照壹定原則和標準合理分攤。
第六十二條 高等學校應當根據實際需要,逐步細化成本核算,開展學校、院系和專業的教育總成本和生均成本等核算工作。科研活動成本的核算應當細化到科研項目。
高等學校成本核算實施細則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教育主管部門制定。
實行內部成本費用管理的高等學校,應當建立成本費用與相關支出的核對機制,以及成本費用分析報告制度。 第六十三條 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高等學校發生劃轉、撤銷、合並、分立時,應當進行財務清算。
第六十四條 高等學校財務清算,應當在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的監督指導下,對學校的財產、債權、債務等進行全面清理,編制財產目錄和債權、債務清單,提出財產作價依據和債權、債務處理辦法,做好國有資產的移交、接收、劃轉和管理工作,並妥善處理各項遺留問題。
第六十五條 高等學校清算結束後,經主管部門審核並報財政部門批準,其資產分別按照下列辦法處理:
(壹)因隸屬關系改變,成建制劃轉的高等學校,全部資產無償移交,並相應劃轉經費指標。
(二)撤銷的高等學校,全部資產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核準處理。
(三)合並的高等學校,全部資產移交接收單位或者新組建單位,合並後多余的國有資產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核準處理。
(四)分立的高等學校,資產按照有關規定移交分立後的高等學校,並相應劃轉經費指標。 第六十六條 財務報告是反映高等學校壹定時期財務狀況和事業成果的總結性書面文件。高等學校應當定期向各有關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以及其他有關的報表使用者提供財務報告。
第六十七條 高等學校報送的年度財務報告包括資產負債表、收入支出表、財政撥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資產投資決算報表等主表,有關附表以及財務情況說明書等。
第六十八條 財務情況說明書,主要說明高等學校收入及其支出、結轉、結余及其分配、資產負債變動、對外投資、資產出租出借、資產處置、固定資產投資、績效評價的情況,對本期或者下期財務狀況發生重大影響的事項,以及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第六十九條 高等學校的財務分析是財務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高等學校應當按照主管部門的規定,根據學校財務管理的需要,科學設置財務分析指標,開展財務分析工作。
財務分析指標主要包括反映高等學校預算管理、財務風險管理、支出結構、財務發展能力等方面的指標(財務分析指標見附表)。 第七十條 高等學校財務監督的主要內容包括:
(壹)預算編制、財務報告的科學性、真實性、完整性;預算執行的有效性、均衡性;
(二)各項收入和支出的合法性、合規性;
(三)結轉和結余的管理情況;
(四)資產管理的規範性、有效性;
(五)負債的合規性和風險程度;
(六)對違反財務規章制度的問題進行檢查糾正。
第七十壹條 高等學校財務監督應當實行事前監督、事中監督、事後監督相結合,日常監督與專項檢查相結合。
第七十二條 高等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經濟責任制度、財務信息披露制度等監督制度,依法公開財務信息。
第七十三條 高等學校應當依法接受主管部門和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七十四條 高等學校基本建設投資財務管理,應當執行本制度。但國家基本建設投資財務管理制度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五條 高等學校應當根據本制度,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內部財務管理辦法,報主管部門備案。
第七十六條 本制度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財政部、原國家教育委員會1997年6月23日頒布的《高等學校財務制度》同時廢止。
附:高等學校財務分析指標(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