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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所出納貪汙所長負什麽責

負刑事責任。

在以前的案例中,房山區周口店鎮財政所會計劉某利用單位監管漏洞,6年內貪汙公款1700余萬元,全部揮霍在買車購房甚至賭博上,後主動投案。劉某因貪汙罪被市二中院判處有期徒刑15年,鎮財政所兩名正副所長也因玩忽職守罪被判處緩刑。

壹個小會計能貪汙如此巨額的公款,背後必然有領導、管理人員的失職。劉某案發後,周口店鎮財政所正副所長也被判刑。經查,周口店鎮財政所所長曾某、副所長康某在任職期間,均未對財務工作進行有效監督管理,使劉某得以利用監管漏洞侵吞公款。法院認為,曾某和康某的行為已構成玩忽職守罪。鑒於二人均主動投案系自首,可予以從輕處罰。最終,法院壹審以玩忽職守罪判處曾某3年,緩刑3年;判處康某3年,緩刑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