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承兌匯票的會計分錄
收到銀行承兌匯票後:
(1)如果賬單內容為貨款,會計分錄為:
借方:應收票據
貸款: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
(2)如果票據的內容是買方所欠的貨款,會計分錄為:
借方:應收票據
貸:應收賬款
(3)承兌匯票兌現時,會計分錄為:
借方:銀行存款
貸項:應收票據
收到商業承兌匯票後:
(1)當賬單內容為買方所欠貨款時,會計分錄為:
借方:應收票據
貸:應收賬款
(2)商業承兌匯票貼現時,會計分錄為:
借方:銀行存款
財務費用
貸項:應收票據
企業簽發承兌匯票時:
(1)企業采購商品時:
借:原材料(或庫存商品等科目)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
貸:應付賬款
(2)轉讓承兌匯票時:
借:應付賬款
貸項:應付票據
(3)承兌匯票到期並付款時:
借:應付票據
貸款:銀行存款
如何承兌銀行承兌匯票?
銀行承兌匯票的用途如下:
1.付款單位出納填寫銀行承兌匯票後,應與交易合同核對匯票相關內容,核對無誤後填寫“銀行承兌協議”和銀行承兌匯票清單,並在“承兌申請人”處加蓋單位公章。
壹般銀行承兌協議壹式三份,銀行信貸部門壹份,銀行會計部門壹份,付款人壹份。其內容主要包括匯票的基本內容、銀行承兌匯票後承兌申請人應遵守的基本條款等。銀行審核完畢後,銀行承兌協議應加蓋銀行公章或合同章,銀行承兌匯票應加蓋匯票專用章,並至少加蓋壹個代理人公章。
2.手續費:根據《銀行承兌協議》的規定,付款人在辦理承兌手續時向承兌銀行支付手續費,由銀行從付款人的存款人處扣除。根據現行規定,銀行承兌手續費按銀行承兌匯票票面金額的萬分之五收取,每筆手續費不足10元的,按10元收取。
3.紙質銀行承兌匯票最長承兌期限不超過6個月,電子銀行承兌匯票最長承兌期限不超過1年。承兌申請人未支付銀行承兌匯票的,應按規定計收逾期罰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