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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潛入某公安交管局會計室。為什麽盜竊會成功?

受試者問了壹個部門問題,這個部門問題的完整副本如下:

甲潛入某公安交管局會計室行竊,未能打開保險櫃,卻意外發現了在該局工作的乙的警官證,並立即將其取走。隨後,甲方在行至偏僻路段時,向9名超速行駛的司機出示了自己的警官證,被罰款900元。對於這種情況,以下哪個選項是正確的?

A.a潛入會計室盜竊,盜竊未遂成立。

B.a收取罰款的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

C.甲收取罰款的行為構成招搖撞騙罪。

D.a收取罰款的行為構成欺詐。

題目說盜竊未遂,這個選項是對的。

這個問題其實是關於犯罪數額的問題,網上很多同學的分析和討論其實都沒有說到點子上。

首先,應該明確,所謂數額犯,數額是壹個重要標準,在三個層面起作用。壹是是否構成犯罪,二是犯罪形式,三是量刑。

第壹關確定是否構成犯罪。達到壹定數額的,構成犯罪,未達到數額的,不構成犯罪。只有在犯罪構成之後,我們才會討論形式和量刑。如果連犯罪都做不到,那未遂的既遂是什麽,量刑多少都無所謂。

註意,這個決定是否構成犯罪的數額,是故意的數額,是行為人想要得到的數額,而不是實際得到的數額。其實這只是行為人的刻意判斷,有時候甚至不具體到數額。

壹般犯罪可以說有這個犯罪故意,所以在主觀類上構成犯罪是沒有問題的,而犯罪數額,只算犯罪故意不算,通常需要數額較大的故意。比如盜竊,只是想偷壹條內褲,這是壹個特殊的心理問題,如果不是故意針對某個人,那只是小偷小摸,不是故意盜竊。盜竊需要大量的意圖。

這樣就可以分為確定的大量故意和不確定的大量故意。

比如如題所述,盜竊保險櫃或從財務室、財務室盜竊,被認為是典型的數額較大的故意,因為這些東西或場所通常都有大量現金。這時候就不用擔心具體行為人想偷多少,是否達到了較大數額。他竊取這些地方,其數額之大,是故意說清楚的。

所謂的大量不確定性,就是故意的,就像題目中的行人後來做的那樣,招搖撞騙開罰單。他沒有計劃他能發行多少,他想要多少就有多少。在這種情況下,其故意的認定取決於他的具體收益。實際獲得多少,視為其預期意圖。

這樣來觀察這個問題,首先,如果他去財務室盜竊,是有明確的故意的,會被認為是數額較大的盜竊故意,可以構成盜竊罪。而他去開罰單,是壹種不確定的故意,要看他得到多少——他的實際收入是900元,所以這900元被視為故意數額,低於敲詐勒索罪和詐騙罪的定罪數額(目前是3000多元),所以冒充警察開罰單的行為不能構成敲詐勒索罪或詐騙罪。

第二個層面上,如果意向金額符合較大金額,那麽實際所得金額也可以決定是否完成。

所謂既遂,本質上就是客觀上達到了其意圖。有大量的意向,如果大量沒有實現,自然是企圖。如果本題中的行為人盜竊了會計室的保險櫃,只有壹張憑證出來,自然達不到自己的意圖,所以是未遂。如果他盜竊1000元以上(目前盜竊的最低金額,各省不壹樣),那麽就有可能是既遂。

第三個層面是量刑,這是具體司法實踐的內容。太復雜了,考不過。

因此,盜竊是未遂,詐騙和敲詐勒索是不確定犯罪,詐騙罪不是數額犯,而是詐騙罪。

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