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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跨省轉移的流程是怎樣的?

辦理會計證跨省轉移手續:

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調入省外地區的人員,由持證人員或委托代理人向當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申請轉出時,應提供以下信息:

(1)出具填寫準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從業資格轉移登記表》壹式三份。

(二)向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提供持證人的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原件。

(三)有效證件(身份證、軍人身份證、護照)原件及復印件。

轉入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受理申請後,應當查驗持證人員的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並登錄“會計人員信息管理系統”審核其基本信息和繼續教育情況。

持有人未按規定完成上壹年度繼續教育的,待轉入地填滿後,方可辦理會計從業資格轉入手續。持有人當年未完成繼續教育的,轉入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在轉入登記表中註明。持證人轉移後,應當參加當年的繼續教育。

持證人員移交的材料符合要求的,移交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打印其基本信息表,供持證人員核對確認。持有人發現基礎信息有誤或者有變更的,應當提供相關證明,經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審核後,按照《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6號)的規定進行更正或者變更。

持有人確認基本信息和轉移登記表內容後,應在基本信息表和轉移登記表上簽字。被劃轉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在劃轉登記表上加蓋公章,經辦人簽字並註明聯系電話和時間,在資格證書“登記、變更、劃轉記錄”頁打印劃轉記錄。

持證人員應當自辦理轉崗手續之日起90日內,持轉崗登記表、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及轉入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要求的其他手續辦理轉崗手續。

在轉入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接收或者返還持有人電子信息前,持有人申請取消轉讓的,應當向轉入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提交取消轉讓理由的書面說明,轉入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可以根據持有人申請取消轉讓。

持有人未轉出或者因故被退回的,應當自退回之日起90日內,到原轉出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轉入驗證。如仍需轉學,應重新辦理相關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