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負責人不壹定需要會計證。
根據最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和國會計法》第三十八條:“會計人員應當具備從事會計工作所需要的專業能力。“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三年以上經歷。
參考資料:
會計法:《會計法》全稱《中華人民***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和國成立後,《會計法》於1985年首次頒發施行。1993年12月,經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修正,1999年10月,再次經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修正,由國家主席下令公布,於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2017年11月4日下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會計法的決定,正式將“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規定,改為“會計人員應當具備從事會計工作所需要的專業能力。”自此,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取消事宜正式塵埃落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