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根據各種原始憑證或匯總原始憑證,編制會計憑證(包括收款憑證、付款憑證和轉賬憑證)。
3.根據收付憑證,逐筆登記現金簿和存款日記賬。
4.根據原始憑證,匯總原始憑證和會計憑證,登記各種明細賬。
5.根據會計憑證逐筆登記總賬。
6.月末,將現金簿和存款日記賬的余額,以及各明細分類賬賬戶的總余額,分別與總分類賬中相關科目的余額相匹配。
7.月末,根據總分類賬和各種明細分類賬的記錄,編制會計報表。
會計憑證是會計人員根據已經審核無誤的原始憑證填制的會計憑證,按照經濟業務的內容進行分類,並以此為基礎確定會計分錄。是登記賬簿的直接依據。
它根據復式記賬的基本原理,確定應借、貸的賬戶及其金額,將原始憑證中的壹般數據轉換成會計語言,是原始憑證與賬簿之間的中間環節,是登記明細賬賬戶和總賬賬戶的依據。
壹般會計憑證填制日期為會計人員填制會計憑證的日期,也可根據管理需要填制經濟業務發生日期或月末日期。差旅費報銷的會計憑證是否填有報銷日期;現金收付的會計憑證應填列現金收付的日期;銀行托收業務的會計憑證,壹般在會計部門收到銀行匯票或銀行回單時,按蓋章日期填制;當實際到賬日期與銀行蓋章日期相差較遠,或下月初收到上月的銀行收付憑證時,可按會計部門實際辦理轉賬業務的日期填寫;銀行支付業務的會計憑證壹般在會計部門簽發銀行存款付款憑證的日期或承兌日期填制;屬於費用提取、分配等轉賬業務的記賬憑證,應在當月最後壹日填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