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四大”會計師事務所組織形式發展變化的特點
四大會計師事務所基本都是在原會計師事務所不斷發展後,與其他事務所合並而成,都是合夥制。壹方面,他們的組織形式是為了適應龐大的全球業務而確定的,另壹方面,因為這種組織形式下的會計師事務所,除非合夥人合同另有約定,否則應當對任何合夥人履行的業務負責,即所有合夥人相互代理。由於合夥人相互代理,承擔無限責任,合夥企業在選擇合夥人時是謹慎的,相當於用註冊會計師自身財產的損失來保證業務的質量和真實性,使業務委托人因註冊會計師在執業過程或結果中的錯誤或舞弊而得到補償,從而使獨立審計贏得委托人的信任,提高競爭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