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固定資產不再強調“單位價值較高”。確定固定資產成本時,考慮棄置費用。
2、每年復核壹次預計使用壽命和凈殘值,如與原來估計有異,按照未來適用法處理(原來用追溯調整法)
追溯調整法折舊(設預計使用壽命延長)
借: 折舊
所得稅
貸: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3、計提的減值準備不得轉回。
新的準則優勢在於,通過延長或縮短預計使用壽命和凈殘值,調增(減)利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