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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舊會計準則中關於資產減值準備的處理有哪些不同?妳們認為各有什麽利弊呢?

新準則要求:

1、固定資產不再強調“單位價值較高”。確定固定資產成本時,考慮棄置費用。

2、每年復核壹次預計使用壽命和凈殘值,如與原來估計有異,按照未來適用法處理(原來用追溯調整法)

追溯調整法折舊(設預計使用壽命延長)

借: 折舊

所得稅

貸: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3、計提的減值準備不得轉回。

新的準則優勢在於,通過延長或縮短預計使用壽命和凈殘值,調增(減)利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