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債務方應視同銷售進行賬務處理:
借記應付賬款,貸記主營業務收入,應交稅費科目下的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結轉成本時,借記主營業務成本,貸記庫存商品;
2、債權方視同購進進行賬務處理:
借記庫存商品以及應交稅費科目下的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貸記應收賬款。
以物抵債的賬務處理範例:
假設A公司欠B公司1500元,A公司先用1000元貨物抵消這筆借款。後來A公司又補給B公司510元的貨物,B公司為了平賬,補給A公司10元錢(假設收到增值稅發票,稅率為17%)。請問,B公司如何做賬?
答:B公司收到A公司1000元貨物時:
借:庫存商品854.7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145.3
貸:應收賬款1000
B公司收到A公司510元貨物,又付給A公司10元錢時:
借:庫存商品435.9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74.1
貸:應收賬款500
庫存現金10。
以物抵債,是指在執行過程中以被執行財產折價交給申請執行人抵償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在執行過程中,借款人無金錢清償債務,卻有財務願意抵債。貸款人也同意的。以物抵債戒立,從而消滅債權債務關系。這是自願以物抵債。我們這裏討論強制以物抵債。根據《適用民訴法意見》第302條的規定精神和強制以物抵債的特點,執行法院實施強制以物抵債措施,應當同時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1)被執行人無支付金錢能力。被執行人有現金或者存款可供執行,應當直接執行其現金或者存款,使之符合金錢給付的基本要求。但是,被執行人沒有現金或者存款可供執行,其財產差無法通過變價程序取得價款清償債務,這時,強制以物抵債也就有其必要。
(2)被執行財產無法拍賣、變賣。在強制執行過程中,人民法院對被查封、扣押的財產,在通常情況下,應當先進行拍賣或者變賣。只有在無法拍賣、變賣,或者拍賣、變賣不成後。才可以慢制抵債。而直接將被查封、扣押的財產交給債權人抵債。
(3)申請執行人同意。強制以物抵債中的強制是對被執行人而言的。被執行人不同意以物抵債,不影響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但對申請執行人不存在強制問題。在金錢給付的民間借款案件中,申請執行人的權利是取得金錢並非財物,當人民法院將金錢給付變更為財物交付時實際上改變了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執行內容。因此必須經申請執行人同意。
(4)抵債物價值已經有關部門評估。抵債物價款過高不利於申請執行人,價款過低不利於被執行人。而執行人民法院不具有專業估價職能和水平。因而,在以物抵債前,抵債物的價款要先經有關資產評估部門評估。然詹予以抵債。雙方當事人如果就價款問題協商壹致的。也可以不經評估就予以抵債。但這種抵債往往是自願抵債,而不是強制抵債。強制以物抵債應當作出裁定。該裁定壹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然後將抵債物交付給申請執行人,借貸債權債務關系也就以抵償部分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