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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舊會計準則固定資產的對比

二、固定資產減值計量的分析比較

對於計提多少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實質是固定資產減值的計量問題。而確定固定資產可收回金額,是正確選擇資產減值計量屬性、合理計提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的關鍵因素。2002年實行的《企業會計準則——固定資產》中對固定資產“可收回金額”是按“固定資產銷售凈價與預期從該資產的持續使用和使用壽命結束時的處置中形成的現金流量的現值孰高確定”。對以銷售凈價(或市價)作為計量標準,筆者認為有些欠妥:其壹,銷售凈價是以買賣雙方自願的交易為基礎的,會受到許多外界因素的幹擾,如供求關系、通貨膨脹、人們對新舊資產的偏好等,所以在某壹時點上價格會背離其價值,根據企業持有資產的原本意義,資產的減值額應當根據將資產的賬面價值與其內在價值比較後才能確定;其二,采用銷售凈價作為計量標準未能充分考慮企業持有資產的本質,企業持有資產的本質和目的不是為了出讓,而是要其為企業帶來長期經濟利益,未來經濟利益的流入更不能用銷售凈價來衡量,因為未來經濟利益中包含風險因素,而銷售凈價是某壹時點實在的價格,它沒有考慮風險這壹因素;其三,賬面價值與銷售凈價的比較是管理者對保留資產還是出售資產做出決策的依據的表觀原因,不是企業決定是否保留資產的決定因素,潛在利益的流入和企業評估資產的風險,才是企業決定是否保留資產的真正原因。事實上,企業保留資產不能只是考慮繼續使用該資產是否比出售該資產帶來更多預計未來現金流量和潛在收益,更主要是考慮此資產在生產過程中的特殊作用等不能用貨幣衡量的因素。《企業會計制度》對資產“可回收金額”是以主觀估計為依據,缺乏客觀性和可操作性。2006年發布的資產減值準則對“可收回金額”是按“資產的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後的凈額與資產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孰高確定”,從以銷售凈價作為計量標準到以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後的凈額作為計量標準,筆者認為後者更符合企業持有資產的目的。

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是理想的計量標準,它使資產的價值確定與資產的定義得到了統壹,克服了采用銷售凈價所產生的以上問題。由於現金流量的現值計算會給計算減值額帶來壹定難度,因此,我們可以借鑒資產評估的原理,采用收益法計算資產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但其前提條件是遵循資產減值準則第11條的規定:以經企業管理層批準的最近財務預算或預測數據,以及該預算或者預測期之後年份穩定的或者遞減的增長率為基礎;由於期間超過5年的未來現金流量更詳細、清晰、可靠的財務預算或預測不易取得,所以新準則對預算期進行了限定,即“建立在預算或者預算基礎上的預計現金流量最多涵蓋5年”,企業管理層如有確鑿證據證明更長的期間是合理的,可以涵蓋更長的期間。除以上方法以外,新準則同時規定:貼現率既可采用資產定價模型來確定,也可采用風險貼現率、加權資本成本等模型來確定。這樣就能依據充分地計算出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並與資產賬面價值進行比較,確定固定資產減值損失額,減值損失額計算步驟如下:1.計算固定資產賬面價值,即賬面價值=原值-累計折舊-資產減值準備;2.計算固定資產可以回收金額,即(1)可回收金額=公允價值-處置費用;(2)可回收金額=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3)按照公允價值減處置費用後的凈值和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孰高原則確定“可回收金額”;3.確定減值準備,即減值準備=賬面價值-按孰高原則確定可回收金額。

在壹般情況下,現金流量是多項資產***同作用的結果。我國現行《企業會計制度》規定資產減值準備都要求以單項資產為基礎計提,但在實務中,許多固定資產難以單獨產生現金流量,因此,要求以單項資產為基礎計提資產減值準備在操作上有困難或者不現實。而新資產減值準則引入了“資產組”的概念,要求對不能獨立產生現金流量的資產,應當按其所歸屬的資產組為基礎進行減值測試,計算確認減值損失。這樣既解決了固定資產減值損失確認的難題,不違背資產減值的本質,又與國際會計準則鼓勵企業盡可能按照單項資產確認減值的精神相壹致。

比較分析可見,新準則對“可回收金額”計量的操作性原則比現行制度實際,對公允價值、處置費用和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等計算分別作了較為詳細的指導,可操作性強。《企業會計制度》將資產的減值確認與計量混為壹談,且在計算資產“可回收金額”時對貨幣時間價值的確定沒有明確指導原則,致使會計計量不夠謹慎,同時,以單項資產為主計量資產“可回收金額”,由於“估計”的彈性很大,沒能暴露出計量工作的復雜性;而新準則將可能發生減值資產的認定與資產“可回收金額”的計量嚴格區分,並在計算“可回收金額”時對貨幣時間價值的確定原則明確了指導原則,使會計計量更加謹慎,同時,提出了“資產組”的概念,並以資產組為主計量資產“可回收金額”,所以大大減少了計算工作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