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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中的利得主要是指營業外收入嗎

我國會計準則利得的概念:“利得是指由企業非日常活動所形成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流入”。與收入相比較分析,利得壹般具有下列特征:(1)利得是企業的非經營性收益。利得是收入以外的其他利益,源於偶發性、邊緣性的交易或事項,屬於不經過營利性過程就能取得或不曾期望獲得的收益。所以,利得是壹種非經營性收益,其壹般是不可再生的。“非日常經營性活動形成的經濟利益流入”就是利得,如非流動資產處置利得、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利得、債務重組利得、政府補助、盤盈利得、捐贈利得以及有關資產(或負債)公允價值變動形成的利得等。通常,可以將收入和利得統稱為收益,只不過前者是企業的經營性收益,而後者則是企業的非經營性收益。(2)利得的獲取不需要付出代價。利得作為非經營性收益,其並不是企業經營資金耗費所產生的,即獲取時壹般不需要付出代價。鑒於利得不可能也不需要與有關耗費相配比,故其反映的是經濟利益的“凈流入”。

(壹)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利得,記入“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

(二)直接計入當期利潤的利得

(1)各項資產的減值:記“資產減值損失”科目

(2)有關資產(或負債)公允價值的變動:借記或貸記相關科目,貸記或借記“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科目

(3)自用房地產或存貨轉換為采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該項投資性房地產應當按照轉換日的公允價值計量,轉換日的公允價值小於原賬面價值的,其差額應借記“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科目。

(4)處置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非流動資產。應將處置非流動資產的凈損益記入“營業外收入”或“營業外支出”科目。

(5)以公允價值為計量基礎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換出資產為存貨、金融資產、長期股權投資的除外)。當換入資產以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為計量基礎的情況下,換出資產公允價值與其賬而價值的差額,應記入“營業外收入”或“營業外支出”科目。

(6)債務重組。在債務重組過程中,債務人應當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超過用以清償債務的現金及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所轉換股份的公允價值,或者重組後債務的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記入“營業外收入”科目。

(7)政府補助。企業取得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不能直接確認為當期損益,應當確認為遞延收益,自相關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時起,在該資產使用壽命期內平均分攤,分次記入“營業外收入”科目。

(8)資產盤盈(固定資產盤盈除外)、盤虧或毀損。按管理權限報經批準後處理時,按殘料價值,借記“原材料”等科目,按可收回的保險賠償或過失人賠償金額,借記“其他應收款”科目,按“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余額,借記或貸記“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按其借方差額,屬於管理原因造成的,借記“管理費用”科目,屬於非正常損失的,借記“營業外支出壹非常損失”科目,按其貸方差額,貨記“管理費用”或“營業外收入”等科目。

(9)接受捐贈與捐贈支出。對於捐贈利得或損失,應當分別記人“營業外收入”或“營業外支出”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