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壹百六十二條公司、企業隱匿財產,謊報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或者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財產,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他人利益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