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第9號——職工薪酬》規定:“對計提依據和計提比例沒有規定的,企業應當根據歷史經驗數據和實際情況,合理估計當期應支付的職工薪酬。當期實際發生額大於預計額的,應補足應付職工薪酬;當期實際發生額小於預計額的,沖減多付的應付職工薪酬。”
原工資總額的14%屬於稅法規定的扣除比例,而不屬於財政部規定的企業計提比例(賬務處理應遵循財政部相關規定)。因此,職工福利費沒有規定計提比例。
在新標準下,如果有明確的員工福利計劃,即有明確的金額和明確的支付對象範圍(如公司有書面的福利計劃,並通過《員工手冊》傳達給所有相關員工),可以計提應付福利費。關鍵是福利費余額是否符合負債的定義。過去未使用的福利費不符合負債定義,在新準則下不應繼續使用,即應付福利費無余額。
新標準下,福利費壹般都是據實收取,不存在結余問題,但企業也可以先用。通常情況下,企業提取的職工福利費在會計年度結束時調整後應該沒有結余,但這並不意味著不允許職工福利費有結余,允許職工福利費在會計年度中期有結余。如果某月企業提取的福利費超過該月實際支出的福利費,職工福利費就會有結余。
當期福利費實際發生額大於預計發生額的,應當補足福利費,借記“管理費用”等科目,貸記“應付職工薪酬”科目;如果當期實際發生額小於預計發生額,沖減多付的福利費,借記“管理費用”等科目,貸記“應付職工薪酬”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