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在鼓勵金融創新、維護金融機構自主經營的前提下,按照“堵邪路、開正門、強管理、促發展”的總體思路,就規範同業業務經營行為、加強和改善同業業務內外部管理、推動開展規範的資產負債業務創新等方面提出了十八條規範性意見 。
《通知》逐項界定並規範了同業拆借、同業存款、同業借款、同業代付、買入返售(賣出回購)等同業投融資業務。要求金融機構開展的以投融資為核心的同業業務,應當按照各項交易的業務實質歸入上述基本類型,並針對不同類型同業業務實施分類管理。
《通知》強化了金融機構同業業務內外部管理要求,規範了會計核算和資本計量要求,設置了同業業務期限和風險集中度要求,強調了加強流動性管理的重要性。同時,《通知》為金融機構規範開展同業業務開了“正門”,支持金融機構加快推進資產證券化業務常規發展,積極參與銀行間市場的同業存單業務試點,提高資產負債管理的主動性、標準化和透明度。
規範金融機構同業業務,符合國務院“鼓勵創新、防範風險、趨利避害、健康發展”的總體要求,有利於規範金融市場秩序,促進同業業務健康發展,有效防控金融風險,切實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有利於引導資金更多流向實體經濟,降低企業融資成本,提高金融體系支持實體經濟的能力;有利於加快發展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提高直接融資比重,增強金融和經濟體系的韌性;有利於落實信貸政策,盤活存量、用好增量,助推經濟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
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和外匯局將加強協調配合,統壹監管標準,依照法定職責,按照機構監管與功能監管相結合的原則,全面加強對金融機構同業業務的監督檢查,嚴肅查處各種違法違規行為,促進金融業穩定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