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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處理免稅產品和增值稅13%產品組合的銷售核算?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三條規定,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不單獨核算銷售額的,適用較高的稅率。以折扣銷售形式開具發票的,貨物和贈品均開具在同壹張發票上,且在同壹張發票的金額欄中分別註明貨物和贈品的銷售額和折扣金額的,可以按照折扣後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未按上述形式開具發票或僅在發票備註欄註明贈送的,應視為無償贈送,按贈送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

如何將禮品作為銷售入賬?

1.當企業將自己的產品作為贈品時:

借:營業外支出

貸款: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

2.當企業將加工品作為贈品時:

(1)購買產品時:

借: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

貸款:銀行存款

(2)當企業贈送產品時:

借:營業外支出

貸款: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

例如,某企業將稅率為13%的產品A與稅率為9%的產品B和免稅的產品C-捆綁銷售,不單獨核算,那麽這三種產品都將按照產品A的增值稅稅率13%征收增值稅。